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9号建议的答复
王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乡级生态环保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权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级生态环保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多年以来,我国形成了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力量的局限性,在长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乡镇一直是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为推动解决这一困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打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多年来我厅多次呼吁并积极协调健全乡镇环保机构、落实乡镇环保责任,加强乡镇执法能力建设。根据2020年我厅组织的专项调研,全省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都未设置单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贵阳市、黔南州等7个市(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由乡镇(街道)政府的“林业环保站”“国土规划环保所”、村建服务中心等站(所)相关机构兼顾;黔东南州凯里、岑巩、锦屏、台江、天柱5县(市)部分乡镇明确有机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于国家目前没有明确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有关要求,我省乡级生态环保机构设置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推动建立乡级生态环保机构及赋予乡级生态环保机构执法职责的考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2016年以来,我省扎实开展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县级生态环境局统一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同时,各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工作也在扎实推进。县级生态环境局统一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后,各市(州)只有市(州)级生态环境局一个执法主体,县级分局均是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统一以市级生态环境局名义对外执法。基于上述原因,目前要赋予乡级生态环保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权力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我厅将根据乡镇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建议成立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立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作为乡镇(街道)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明确有2—5名人员承担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业务上受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指导,打通生态环境监管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包保到户。在此基础上,明确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承担受理群众关于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时掌握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职责,研究依法通过委托等方式赋予乡镇环保机构相应的执法事项,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和监督。
2021年6月30日
(1.此件公开发布;2.联系人:李 识,电话:0851-85820390)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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