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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赵开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镇增设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期以来,由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因素,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大多数省份,乡镇一级均未单独设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也未设置专职编制和人员,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一定盲区。对于这一问题,我厅党委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工作,收到提案建议后厅党委书记亲自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案进行认真讨论,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是多方协调积极推进。围绕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厅党委进行多次调研,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如,2021年5月19—2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来我省调研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时,我厅汇报反映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一定盲区等问题;6月1日省委编办到我厅调研时,我厅也作了相关情况汇报。

  二是认真研究提出举措。厅党委把抓好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范畴,注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在2021年5月10日印发的《中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中提出:“积极推进建立完善乡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或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机构及人员,依法委托其实施部分行政处罚权,延伸监管触角,打通乡镇监管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是积极开展探索实践。为切实加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监管触角深入到最基层,目前部分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了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探索实践,例如贵安新区部分乡镇通过聘用制方式,每个乡镇配备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是从运行效果来看,依然存在人员有限、经费保障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足、受其他工作影响较大难以真正实现专职等问题。

  二、下步工作考虑

  在乡镇增设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涉及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难以真正实现。下步,我厅将在充分借鉴外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不断优化,积极稳妥开展探索实践;同时积极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意见,从体制机制层面把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制度化、规范化,延伸监管触角,打通乡镇监管执法“最后一公里”。

  2021年7月9日

  (1.此件公开发布;2.联系人:杨锡艳;联系电话:18785069582)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0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