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大: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 杜绝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
11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从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等多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具体规定。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条例明确,要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不得违反合同或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
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规定要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条例还就强化政府诚信履约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记者 范孝东)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1-23/188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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