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扶持促进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辽宁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1条,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四个维度,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
“《条例》的通过是辽宁省中医药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扶持促进保障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表示。
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近年来,辽宁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规模以上中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2.2亿元。为推动中药保护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加强辽宁省本地中药材保护、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药材、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条例》在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条例》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鸫祥表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确保《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
据介绍,随着《条例》施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将持续聚焦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诊疗服务、促进医疗质量提升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领域的服务能力,不断提供令人民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人才评价全过程相衔接的闭环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临床科研一体化,形成中医药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发展模式。突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持续开展健康产业推广、中药资源保障能力提升和中医药健康产业先导区建设项目,发挥辽宁省道地药材优势,推动辽宁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0/u1ai259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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