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好“关键一子”展现首都担当——《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一审
文/刘利 本刊张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北京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需要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步伐,2023年9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一主题,条例草案共设八章86条,构建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目标、顶层规划和建设布局等宏观制度,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搭建了“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审议中,有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4位代表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
明确定位,打造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关乎“国之大者”,是北京融入新发展格局“五子”联动的关键一子。紧扣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建设目标,条例草案既全面固化成功经验,又重视打通科技创新“全链条”,为形成发展“加速度”创造条件。
充分彰显首都特色。2014年以来,本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如何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全方位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条例草案对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作用、发挥“三城一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主平台作用进行了规定,并将推动“两区”对标国际规则,开展科技领域制度创新,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内容写入法条。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要进一步明确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的战略定位和历史责任。也有委员认为,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兄弟省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时的错位和差异化发展问题。
持续推进协同创新。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迈上新台阶的基础。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范,建议结合《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立法进程,加强制度衔接,在京津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技术转移服务、支持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产业链协同布局等具体内容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还有部分委员建议,扩大区域创新合作交流范围,增加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的内容。
筑巢引凤,推动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尽展才华
环境好,则人才聚、事业兴;环境不好,则人才散、事业衰。条例草案明确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规定要“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技创新人才潜心科研和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培养创新人才涌动的环境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吸引人才在京“筑巢”。栽好梧桐树,引得凤来栖。条例草案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以及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外籍人才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明确,要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并重视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参与度。审议中,委员代表们指出,既要充分利用好北京的丰富人才优势,也要进一步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形成具有全球吸引力的人才生态,针对国际创新人才,要提供更加包容、更加开放的生态环境。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建议,完善外籍科技人才等承担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相关制度机制。
积极落实人才政策。加强对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政策研究也是委员代表们关注的重点。有委员代表认为,在人才引进等方面,要在配合保障工作方面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在住房、出行等方面出台更加细致、更有吸引力的政策;在人才激励方面,要对收益分配、股权激励等内容提出更具创新性的激励制度。围绕科研人员兼职等情况的限定条件,部分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此外,部分委员对有关高校人才培养的内容提出建议,认为应增加政府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建设等的相关内容,并对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相关内容的表述进行调整。
因需施策,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造活力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是北京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全链条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草案瞄准需求,明确了对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的各类支持和保障措施,并突出强调了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
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条例草案注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出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部分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按照传统思维,仍旧把高校、科研院所放在前面,但解决卡脖子问题、促进经济运行和科技进步等都要在企业落地,建议进行适当创新,进一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部分委员认为,民营企业、平台企业在科创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在条例中有所体现,也有委员建议增加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大学生创业等方面的内容。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条例草案在营造更公平的创新环境的同时,也在积极为各创新主体减负,明确依法保障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并支持科研机构拥有更大的科研自主权。部分委员表示,立法过程中要把握科技创新这个核心,在保护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活力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加法,在加强保障性工作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做好减法,做到该减就减,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也有委员建议,要增加建立科技人才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内容。
奋楫争先,形成更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北京经验
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条例草案重视体现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优势,还从构建创新生态、推进国际开放合作等方面,进一步用好用活首都丰富的创新资源,并突出政府的服务保障作用,确保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稳步推进。
营造更为完善的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是关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在科技金融环境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普方面制定了衔接性条款,建议持续优化其他领域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完善更有针对性、创制性的制度规定,增加建立完善国有创投资本进入退出机制、支持科技智库发展以及细化完善新技术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等内容。条例草案在创新生态章节重视对企业融资的规定,部分代表提出,应增加数据模式、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中介等其他生态要素的相关内容。此外,有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提升创新生态相关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
扩大对外开放优势。北京不但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也是国际交往中心。条例草案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设置专章推进国际开放合作,明确了在推动国际开放合作中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元素,强调全球化和开放性,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国际科技组织吸引外籍会员、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科研物资便利化通关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
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保障作用,建议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结合实践,部分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服务体系,支持科技领域专业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激励和服务政策。还有委员代表提出结合具体情况,优化涉外服务保障措施。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力支撑科技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务实举措,也是充分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各方面优势,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站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北京率先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法筑基,以法护航,我们期待,《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的顺利出台,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更多法治助力!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fwhd/bjrdzz/2023n/d10q/hybd10/202311/t20231115_3302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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