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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受国务院委托,文化和旅游部部长胡和平对修订草案作说明。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

  修订草案在保持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条文由现行的80条增至9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新要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的保护;要求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明确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等。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是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等。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予以补助,采取适当方式支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三是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以及认定后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四是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损毁流失。明确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增加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舆论监督的规定;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文物合理利用。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鼓励文物收藏单位积极作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并为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提出要求,明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10/t20231023_3284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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