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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次审议。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陆域治理海洋垃圾设施建设。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表彰奖励,加强海洋环境监督和保障,提升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二是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三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生态环境部和有的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海域排污许可控制制度,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要求。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增加规定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管控放射性物质海上处置活动。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10/t20231023_3284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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