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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人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本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xizangrd.gov.cn/jyjd/3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