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扎实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9月25日,我区召开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特困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扎实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连续10年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7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34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47元、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773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10元。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3.7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2100人、城市特困人员368人,实现了“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困难群众获得感极大增强。
结合我区实际
修订《特困办法》和《低保办法》
党的二十大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平措旦增介绍,2023年1月,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要求,结合近年来低保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和《特困办法》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平措旦增表示,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将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协同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形成整体合力。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进一步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强化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升制度可及性和覆盖面,科学合理制定调整救助标准。精准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及时准确了解困难群众所忧所思所盼,推进困难家庭救助需求综合评估,根据其具体困难类型、程度和特点,相应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把各项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创新优化多样化救助服务,针对日益多样化的救助需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修订印发《特困办法》
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记者了解到,距离2017年印发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已有5年,因此,我区修订完善了《特困办法》,让更多符合条件,有实际特殊困难的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新修订的《特困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平措旦增介绍,修订后的《特困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年龄条件适度放宽,明确“长期居住地在三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8周岁,四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同时,为切实解决“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特困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生活能自理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失能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30%,失能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修订印发《低保办法》
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那么,新修订的《低保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平措旦增介绍,《低保办法》总则中明确了户籍限定、遵循的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主体、专项社会救助主体、提供申请救助对象信息数据主体及共享要求,在原《低保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内容。
新修订的《低保办法》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将草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扩大了高海拔牧区群众低保增量,实现国家提出的扩围增效要求。
此外,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除了保障标准暂时无法实现城市和农村一致外,从申请受理到审核确认、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统筹,纠正了保人不保家庭等制度执行上的瑕疵。
针对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只作核对、不作认定”的要求,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部分明确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户调查程序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完善,确保与新修订的《核对办法》有机衔接。
新修订的《低保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审批确认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一是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二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从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到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审核确认、是否纳入等明确了时间限制。
原文链接:http://xizangrd.gov.cn/gzkx/4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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