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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

  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00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会堂就《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内蒙古人大网http://www.nmgrd.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利用闲置场地和设施,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此规定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2.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此规定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3.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病床位。”此规定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4.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进修轮训、继续教育及职称晋升等待遇,并执行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此规定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5.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补贴等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此规定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6.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否适当?

  7.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5-8名陈述人和15-3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内蒙古自治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于8月5日至8月20日前向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报名人请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发送到邮箱:nmgrdshjs@126.com。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联系人:张圆

  联系电话:0471-6600460(兼传真)

  电子邮件:nmgrdshjs@126.com

  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nmgrd.gov.cn/gg/2020zyfb/202108/t20210805_381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