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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修法 顺时之所宜 推动人事任免工作更加规范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姜裕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2023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任免条例》于2000年11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自颁布施行以来,《任免条例》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范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改背景:革故鼎新,与时俱进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适应上位法修改,保障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监察法、监察官法,修改了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作为首都,北京有必要依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任免条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适应首都发展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规范。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北京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纳入我市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北京先后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等单位,需要在《任免条例》中对以上单位有关人员的任免范围、程序和方式等进行补充完善。此外,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需要免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成效:广开言路,认真吸纳

  在《任免条例》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市委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新要求,理解把握上位法和全国人大的具体要求,分析比较外省市任免条例的修改情况,总结近年来我市的经验做法,对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走访、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任免条例》共五章三十条,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在总则中明确人事任免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任免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指导思想,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

  增加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结合实践做法,《任免条例》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单位有关人员的任免、决定代理、辞职、撤职的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补充完善现场见面和接受任命书、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换届后重新任命的人员范围。

  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任免案的表决方式,明确暂不付表决的情形,修改任免案的提出时间。结合实践经验,《任免条例》规定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删去以书面形式说明的规定,补充逐人表决的人员范围。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撤职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修改撤换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程序。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fwhd/bjrdzz/2023n/d8q/hybd08/202309/t20230914_3259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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