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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公布《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71157,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关于《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考察足迹遍布全国多个省份的文物古迹、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更是为新征程上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提出要全面加强党对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省领导多次就深海考古、东坡文化传承、博物馆建设等具体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省文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各项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在机构队伍建设、特色文物研究阐释利用、公众参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在法治建设上,目前我省还未制定文物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文物工作立法支撑不足。

  在此背景下,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积极开展《草案》起草工作,《草案》制定顺应文物事业发展趋势,突出我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省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切实发挥我省特色文物资源的重大价值和重要当代意义,同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战略相适应,有利于提升我省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法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23条,不设章节,主要从文物保护传承、阐释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综述性条款,包括立法的依据目的、政府责任、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二是文物保护条款,包括文物普查登记、文物保护规划、低级别文物保护、文物保护责任书、水下文物禁止行为、水下文物保护执法、数字化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珍贵文物保护、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三是文物利用条款,包括特色文物资源与旅游融合发展、水下文物利用、特色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社会参与;四是文物市场管理条款,包括文物鉴定与社会化文物修复和保护、文物艺术品交易、保税展览展示、文物进出境审核;五是生效条款,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草案》主要特色亮点

(一)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全面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草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宣讲教育、兴办博物馆、设立基金、捐款、认领文物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推动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共同营造全社会敬畏历史、敬畏文化、珍爱文物、传承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顺应新方针,促进文物合理利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文物活起来的重要指示精神,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顺应新方针,《草案》提出鼓励、支持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同旅游融合发展,并在政府责任、水下文物、文物数字化建设、博物馆建设等条款,增加文物合理利用相关内容,推动文物保护成果广泛惠及民生,让人民群众在实际获得中增进对文物保护的理解认同。

  (三)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水下文物保护。我省是全国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的省份,在沟通东西方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上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水下文物数量居全国首位。特别是2022年10月,在我省海域发现两处古代沉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是我国乃至世界级的重大深海考古发现。因此,《草案》中专设3条与水下文物保护有关的条款,强调了对水下文物的利用和安全保护,同时鼓励、支持与深海考古有关的科技研发,突出水下文物在我省文物工作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四)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制约发展难题。在我省4200多处的不可移动文物中,超过80%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俗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且分布广泛。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主要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规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尚有欠缺,因此借助地方立法权,加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草案》在普查登记、使用安全、公众参与、相关保护工程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人才稀缺、队伍不健全是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另一项突出问题。在我省的高等院校中,除了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其他均未设立文物相关专业。为加强从源头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解决我省文物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鼓励设立相关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加强对本省文物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博、考古等文物保护相关专业,加强文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学科建设,培育文物保护专业人才。

(五)优化文物领域市场环境,助力自贸港建设。国家和有关部委为支持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给予了系列优惠政策,希望通过本次立法将文物相关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建立文物市场创新机制。《草案》提出鼓励打造国际化文物艺术品交易平台,规范文物鉴定与社会化文物保护、修复,特别是对文物进出境审核作出了具有突破和创新的规定,提升便利化程度,以及支持文物保税展览展示,为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文物市场准入体系和优化文物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法制保障。同时,条款还规定“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草案》始终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中的“保护第一”原则,在政府责任、部门责任、文物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责任书、水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禁止行为、水下文物保护执法、文物安全监测、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珍贵文物保护、社会公众参与等12项条款均有所体现。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地方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阐释、传播展示、传承弘扬。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族宗教事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普查登记。民间收藏文物,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予以登记。登记文物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当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使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公示,明确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

  依托水下文物保护区可以建立博物馆,或者将其辟为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水下生态观光长廊等科普教育场所和观光游览场所,充分发挥水下文物的作用,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水下文物以及水下文物保护区。严禁非法打捞、哄抢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处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文物、公安、渔业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海警、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应当分工协作,落实水下文物保护责任,在巡查中发现涉及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文物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同旅游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推进相关文物信息高清数据采集、展示利用和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在考古工作完成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予以落实。

  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的博物馆。

  鼓励和支持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规范标准。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征集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规范与指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鉴定,保障文物流通、促进文物回流与严控文物流失,优化文物市场环境。

  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研究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文物鉴定机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公益性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资金参与下列文物保护利用活动:

  (一)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

  (二)通过设立基金、捐款等形式认养认领文物建筑;

  (三)参与文物修缮、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文物保护工作;

  (四)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宣讲、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等服务工作;

  (五)参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

  第十九条鼓励设立相关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加强对本省文物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水平。鼓励、支持与深海考古有关的科技研发。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博、考古等文物保护相关专业,加强文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学科建设,培育文物保护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本省鼓励与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打造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文物艺术品交易平台,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海关会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为文物进出境提供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为文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展览展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临时进境文物,再次出境时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全岛封关运作后,文物进境备案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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