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五大亮点
原标题: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五大亮点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此次修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亮点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专门作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最主要的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梁鹰说。
亮点二:强化吸纳行政争议能力发挥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也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
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三: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新增多项便民举措
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亮点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方面,对行政复议审理提出一般要求,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亮点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在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出特殊规定;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为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此外,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9/t20230912_3257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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