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推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建设美丽幸福西藏的又一重要立法举措,是主动担负地方立法机关职责、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西藏落实落地的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紧跟国家立法步伐,做好法律的实施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决定》的实施时间同样确定为2023年9月1日。
《决定》从系统治理、立法衔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司法保障等方面对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进一步要求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普法合力,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广泛凝聚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
《决定》有四个方面亮点:一是规定内容系统全面,涵盖了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普法等各个层面,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为下一步立法留足了立法空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出台不久,各方面还在学习研究中,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还将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三是及时反映国家立法最新动态。在《决定(草案)》交付表决之前,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将“8·15”全国生态日内容充实到草案之中。四是将青藏高原保护法贯彻实施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统一起来。
《决定》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把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光旭表示:“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事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西藏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在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作用,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下一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做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原文链接:http://xizangrd.gov.cn/rdxw/4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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