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人大执法检查质效
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和独特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大执法检查在推动重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助推解决有关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法检查是人大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体现,也是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既然是“利剑”,就必须锋利,而不是蜻蜓点水、无关痛痒。当前,人大检查开展的情况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新时代对人大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粗、宽、松、软”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质效,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立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围绕“为什么要检查、检查什么、怎么样检查、检查后该怎么办”四个方面展开。
围绕“为什么要检查”,提升对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在一些地方,执法检查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其性质、地位、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地认识和接受,这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思路存在偏差,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实施,有的偏重于工作成效,将执法检查等同于专项工作视察或检查,既难以发挥执法检查应有的监督作用,也有悖于执法检查的功能定位。因此,要准确认识到,从位阶来看,执法检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形成的一种法定监督形式,是代表人民、以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也是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从作用来看,开展执法检查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有效路径。从自身来看,人大作为立法机关,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打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最后一公里”,使所立之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围绕“检查什么”,精准聚焦执法检查重点。在“检查什么”方面,一些地方还存在选题不准、重点不突出、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未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选择议题,也没有深入分析、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选题随意、脱离实际、针对性不强。又如,个别地方确定议题时,简化或忽略公开征集、接受监督、与“一府一委两院”和上级人大沟通协调等环节。为解决这些问题,在执法检查的选题上,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执法检查的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着眼于前期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线索、典型案例和关键掣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较为集中的问题等,深入细致查找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研究问题原因,分门别类形成问题清单,推动有关方面加以研究解决。在执法检查的标准上,要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主要包括检查对象是否有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形,是否有乱作为的情形,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是否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围绕“怎么样检查”,拓展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些地方人大不够接地气,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基层群众参与较少;有的不注重宣传报道,人民群众不了解、不知情,造成了检查组和人大常委会的孤军奋战;有个别地方把执法检查等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调研指导,检查“主客”一体、职能错位,变执法检查为“联合执法”。这些都会导致执法检查效果弱化,难以使执法检查真正成为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对此,应当树立系统观念,做好“五个结合”。一是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学会借力。借助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取得的成果,通过数字化改革,打通数据链,共享信息库,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展工作;或者主动对接其他监督,协同开展联合监督,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往深处走、往实处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上级人大执法检查与下级人大执法检查相结合,形成合力。通过上下两(多)级人大常委会协同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更好整合资源,增强监督力度。三是执法检查和人大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提升效果。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打好人大监督“组合拳”。四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摸排实情。应多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多开展“驻点式”“下沉式”检查,采取随机抽样、随机检查、个别暗访等方法,更加客观、深入地反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努力做到执法检查获取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一致。五是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扩大效应。开展执法检查也是开展普法宣传的好时机和好渠道,而且两者目标一致,应统筹好、谋划好、组织好,更好助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的社会效应。
围绕“检查后该怎么办”,打造完善的执法检查闭环链条。执法检查结束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做好执法检查的“后半篇文章”,对提升执法检查质效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解决问题不敢动真碰硬,查纠措施不够切实可行得力,会使很多深层次问题不能彻底解决。目前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难”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有的地方整改效果评价和责任追究等跟踪问效机制不健全,压力传导不到位,监督刚性亟待加强;有的地方与“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沟通不畅,对审议意见办理重视不够,需多部门协调办理的建议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些问题,一是执法检查报告要“严”。报告的篇幅和内容应当聚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执法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听取审议意见要“全”。被检查的主管国家机关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到场,全程听取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发言,并全面记录审议意见,现场回答委员的提问。三是研究处理情况要“详”。“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针对具体问题(问题清单)逐条答复,内容应当具体、详实,而不是笼统、模糊,防范出现只为完成程序性工作形成“文来文往”的“空转”现象。四是跟踪检查要“紧”。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和易复发问题,应当紧盯不放,持续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完善工作机制并加快研究解决,做到一次检查没解决,就检查两次,两次检查还没解决,就检查三次,一直抓到底,力求把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rdyw/202308/t20230828_8788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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