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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2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本市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努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2001年,本市发布《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2014年修订为《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对本市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范畴不断扩充,并逐步向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本市要在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10月,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其中,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是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建筑领域绿色发展,不仅需要建筑本体全寿命期的绿色建造、绿色运维,还需要持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领域、相关产业的支撑,需要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原有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无法完全满足新的发展需要,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明晰社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2年11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8次主任会议同意立项,立法名称确定为《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实现立法核心由侧重建筑本体节能降耗,向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兼顾带动建筑相关产业发展转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调研起草工作,并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审查阶段,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征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与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直接相关的34家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副中心管委会、有关协会、部分国有企业的意见,征求了天津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的意见。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立法重点制度内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请示报告。二是实地调研,深入了解立法实践基础情况。组织赴通州区高品质建设项目、副中心三大建筑项目开展现场调研,听取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情况。三是专题座谈,就重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召开了部门、基层、社会主体三场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四是深入基层,听取一线人员意见建议。发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征集立法联系点所在街道基层工作人员、市场主体、居民的意见。五是严格把关,邀请立法专家进行法律审核。召开立法专家工作组会议,邀请5位市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草案进行审核,对需要重点论证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轮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2023年7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条例(草案)》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立法功能定位,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多方面综合性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2.坚持循序渐进。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实事求是,审慎处理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关系,科学合理确定当前的建筑标准要求与运行管理要求,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积极稳妥推进降碳工作。
3.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以建筑全寿命期管理为主线,提升全产业链的支撑能力,强化全行业领域的综合协调,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4.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充实、调整政策工具箱,支持科技创新,助推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创新市场机制,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努力释放发展的巨大活力和强大动能。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5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
1.回应发展需要,明确立法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等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2条)。此外,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提出了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提高运行效率等要求(第54条)。
2.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规定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第3条)。提出本市建筑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区域协同,促进京津冀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第4条)。
3.推动社会共治,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利。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各有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第5、6条)。二是明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主体、运维阶段建筑所有权人和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第7条)。三是明确公众应当提高绿色低碳意识,培养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第8条)。
4.加强规划引领,明确建设阶段管理要求。一是规定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第11、12条)。二是固化已经执行的建筑标准要求、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并授权适时提高相关要求,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第13、14条)。三是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各参建单位不得使用(第15条)。四是要求各参建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绿色专篇,集中体现相关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并纳入相应成果文件(第16条)。五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交付使用或者销售时要告知有关情况(第18、19条)。六是规定农村住宅建设享受本市政策支持的,应当达到相关要求(第20条)。
5.强化重点监管,明确建筑运行维护要求。一是明确既有建筑运维的要求与主体责任(第21至23条)。二是重点加强对公共建筑的管理,规定公共建筑的运维要求和能效分级管理要求(第24至26条)。三是规定本市推进节能绿色化改造,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各行业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27、28条)。
6.实施创新驱动,促进相关产业绿色发展。一是支持技术创新应用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第29条)。二是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30至32条)。三是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鼓励采用新型建设组织模式(第33、34条)。四是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35、36条)。五是推动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示范建设,支持相关政策改革创新(第37条)。六是建立京津冀协同机制,推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第38条)。
7.加强制度保障,激发市场活力。一是明确奖项评审、公积金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39、40条)。二是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和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鼓励成片示范建设,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第41至43条)。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绿色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维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第44、45条)。四是推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第46条)。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禁止使用目录要求、未编制绿色专篇、未按照规定验收、交付或者销售时未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供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结算数据、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开展节能绿色化改造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行与改造
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等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循序渐进、持续发力;
(二)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能源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相互衔接;
(三)坚持首善标准,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区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四)坚持创新驱动,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地区政策互动、资源共享,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建筑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建筑绿色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绿色发展监督管理。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绿色低碳意识,培养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建筑绿色发展有关知识,营造建筑绿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技术进步和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建筑绿色发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中相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鼓励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照本市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装配化程度。
本市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探索推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鼓励在商品房建设中实施超低能耗建筑。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适时提高全市或者部分区域、部分类型建筑的绿色发展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推动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太阳能光伏或者光热系统。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保证正常应用。
供电单位应当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强可再生能源消纳、上网能力。
第十五条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绿色建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工程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六条相关参建主体在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阶段应当落实建筑绿色要求,编制绿色专篇,集中体现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材应用等绿色发展目标、节能减排效益、技术路径等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专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方案等设计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相关建设费用及资金来源。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绿色专篇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并按照绿色专篇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绿色专篇具体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职责将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执行的标准、绿色环保性能、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本市积极推进绿色农宅、装配式农宅、超低能耗农宅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应用。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鼓励按照本市抗震设防规定、节能降碳设计标准等绿色发展要求建设。申请实施新建翻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达到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达到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第三章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进建筑运维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
第二十二条建筑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稳定运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完备,明确专人负责;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和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动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计量设施,规范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与建筑对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与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对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年度用能超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并加强节能运行管理。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本市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市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可以实施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和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二十九条本市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构建市场导向的建筑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打造新技术应用场景。
本市建立建筑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本市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培育建材集成供应企业,鼓励通过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实现建材供应全链条绿色环保。
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应链可追溯监督管理体系,推行建材数据分类标准及编码,对建材产品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定期发布绿色建材生产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与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行拆除、运输、收储、处置、再生产品推广使用一体化实施,处置费用应当纳入建筑工程概预算。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三十三条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
本市鼓励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采用房屋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在建筑绿色发展中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绿色发展,逐步提升绿色电力供应和消纳能力,推动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余热供热,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三十六条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完善建筑工程监管和房屋管理平台,探索建筑号牌制度,整合建筑全寿命期信息,推动实现数据汇集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动城市副中心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改革创新。
第三十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建筑绿色发展协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协同,认证结果互认,监督执法联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本市对建筑绿色发展实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主动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
(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三)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中的优秀园区、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本市完善建筑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和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
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成片示范建设,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发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
第四十五条本市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维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善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中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确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公共建筑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zt/bjs16jrdcwhd04chy/hywj/202307/t20230728_3210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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