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用语辨析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任免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用语需进行辨析。本文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践过程中,对“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三种行使任免权的方式的法定情形进行辨析。
一、“任免”的法定情形及辨析
“任免”有四种情形,一是“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地方组织法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五十六条,任免条例②第三条);二是“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五项,监察法③第九条第二款,任免条例第五条);三是“根据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按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五项,法院组织法④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任免条例第六条);四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监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项,检察院组织法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任免条例第七条)。
二、“决定任免”的法定情形及辨析
“决定任免”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任免条例第四条);二是“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项,法院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三是“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项)。
三、“批准任免”的法定情形及辨析
“批准任免”有一种情形“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项,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免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②《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gdll/202307/t20230721_44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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