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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遵循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新时代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遵循

  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国家对外关系的法律,为新时代中国发展对外关系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既从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也从微观层面,构筑起“四梁八柱”的法律支撑。

  “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

  对外关系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系统集成为“一体”,以对外关系基本准则和对外关系职权配置为“两翼”,形成“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

  该法第一章总则以法律形式落实宪法和中共党章关于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与规定,为对外工作提供方向和道路指引,构成对外关系法基本格局的重要一翼。其中包括三项重要内容。

  一是明确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对外关系,促进友好交往。

  二是明确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三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该法第二章对外关系的职权,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了党和国家机构、驻外外交机构、省级行政区在对外关系中的职权、相互关系和基本管理体制,构成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一体两翼”基本格局中的另一重要侧翼。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外交部依法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加强对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地区对外交流合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支撑之“四梁”

  该法第三章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构成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基本支撑中的“四梁”。

  一是明确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将新中国长期奉行的外交政策目标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包括: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明确对外工作的总体布局,强调中国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包括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发展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三是明确中国的全球治理观,强调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包括国际秩序观、全球安全观、全球发展观、人权价值观和文明观。中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

  四是明确领域合作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开展对外援助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态、军事、安全、法治等领域交流合作做了原则规定。

  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之支柱

  对外关系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在确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总要求的基础上,构筑起支撑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制度性支柱”。

  ——条约的缔结与适用制度。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制和限制措施制度。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执行制度。国家采取措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执行,由外交部发出通知并予公告。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予以执行。在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外交部公告内容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措施,不得从事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行为。

  ——豁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此项规定为《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预留了接口。

  ——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国家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与此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将依法受到保护。

  ——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多边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合作;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同外国、国际组织在执法、司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国家深化拓展对外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等国际合作。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制度。国家健全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增强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保障对外工作所需经费,建立与发展对外关系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对外工作;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对外工作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领域。对外关系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对外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和坚强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7/t20230703_3153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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