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聚焦 > 正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改革部署和预算法等法律规定与主要实施情况,我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作个汇报。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权来源于宪法,并随着宪法的不断完善而发展。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协《共同纲领》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或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载体。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能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完善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制度;二是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对重要财税政策、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的审查监督;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和经营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人大监督评价、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问责等机制;四是完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五是深入推进预算、国资联网监督工作。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和运行实践看:每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批准中央预算,同时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每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每年8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当年1-7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每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每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每年10月或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有关重要支出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依法开展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安排,工作开展贯穿全年,各方面、各环节工作紧密衔接、相互贯通,工作的针对性、深入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上,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为代表大会的四个专门委员会之一,一直设有预算委员会(第四届全国人大因“文革”而未设立);从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设立财经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等。设立预算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履行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财税立法职责提供了重要组织保障。

  二、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改革,作出系列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按照中央深改组(党的十九大后为中央深改委)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承担这项重要改革任务。

  从2014年至2022年,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重要改革文件和预算法修改相继出台实施。一是党中央印发4个文件。包括: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或法律性决定4件。包括修改预算法、审计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9个实施性文件。包括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贯彻落实“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十四五”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发展规划建议等。

  党中央相关改革文件的印发和预算法等法律的修改,具有系统性、制度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方向和遵循,赋予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新的职责,拓展和深化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科学内涵,对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

  下面,从五个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

  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部署。过去,政府对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都主要是在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上,而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这既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也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8年3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使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五个方面,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的审查和监督。“指导意见”还从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等八个方面,对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赋予了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新职责。“意见”明确了报告主体、报告方式、报告要求、报告与审议的程序和重点等内容;对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我国国有资产及管理的特点,报告制度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的年度报告方式。即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前四年在每年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每年还要就四大类别国有资产(即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中的一类资产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在届末年份提交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扣党中央文件部署,通过制定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五年规划、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制度规范,对健全监督机制作出规定,夯实了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基础。

  (三)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党中央明确交给地方人大的重要任务,也是人大的重要法定职责。“意见”围绕推动和完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和草案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等,作出全面部署。“意见”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202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的工作建议。

  (四)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口头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委会安排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持续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和整改情况公开,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创造性做好监督工作,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拓展深度、加大力度、增强实效,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推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

  (五)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预算法是财政预算的基础性法律,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法律遵循。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从2015年开始实施。这次预算法修改的内容很多、幅度也很大。修改的主要内容,梳理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明确写入立法宗旨,确立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现代财政预算理念。二是确立了完整性、法定性、公开性、统筹性、节俭性、绩效性等若干重要的预算原则。三是按照“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的思路,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四是建立了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五是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概念和内容,对全面完整、细化透明编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出明确要求。六是完善和强化了人大对预算、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与任务,明确和规范了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常委会审查决算的重点内容,增强了人大审批预算、决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七是对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重要制度机制,作出规定。八是对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的预算调整行为,分四种情形作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范。九是对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县、乡两级人大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十是为增强法律的约束性和有效性,细化了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推进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拓展

  (一)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一是强化对财税政策、重点支出的审查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如,围绕贯彻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保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与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开展专题审议。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决策部署,围绕科技财政政策措施与资金安排使用问题,通过听取国务院财政和科技口部门汇报、到相关部门实地调研、开展专题审议等,持续推动加大财政基础研究投入、健全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办法。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更好落实财税政策措施。如,就疫情对财政收支的影响、用好财政存量资金、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政府债务监督等问题,研究提出专题报告,供党中央决策参考。

  (二)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持续深入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

  开展全口径审查,就是在预算决算审查工作中,实现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审查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特别是加强对每本预算中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现在每年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的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文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文本,已经从2014年的1400多页增加到现在的4400多页。

  开展全过程监管,就是将“事前”审查批准、“事中”过程监督、“事后”结果监督有机贯通衔接起来,形成监督闭环。加强“事前”审查批准,将预算审查关口前移。对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积极推动改进完善预算决算编报工作。聚焦“事中”过程监督,抓好预算执行“过程”实时监测。重点就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部门预算等开展监督,持续跟踪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突出问题,推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做实“事后”结果监督,抓好决算审查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加强对支出结果和绩效的审查。

  (三)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深入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2015年8月,按照预算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议案,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为及早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根据授权决定,2018年至2022年,国务院累计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38万亿元。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发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截至2022年末,全国政府债务余额61万亿元(其中,国债余额25.86万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4.39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20.67万亿元),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与GDP的比例)为50.4%,低于国际上通常使用的60%的警戒线。

  (四)聚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深入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在部门预算审查中,要求重点报告本部门当年重点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和上年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在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中,持续跟踪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在决算审查中,推动扩大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范围。2018年至2023年,国务院每年提交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从15个增加到40个,涉及资金规模累计达到3万多亿元。

  (五)持续深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审计揭示问题和推动问题整改,就好像审计监督的上半篇文章和下半篇文章。每年6月和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2021年6月,根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规定,推动审计署首次将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不断拓展跟踪监督深度。2015年至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8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先后2次开展专题询问。分别就减税降费、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36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屡查屡有”、反复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8年中,推动国务院及其部门累计整改问题金额4.4万亿元,完善各种规章制度2.2万项,问责处理4.5万人。

  (六)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任务,是增强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2017年12月,全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2022年6月,系统二期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并向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开放使用。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90%的设区市人大、80%的县人大都完成了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

  预算联网监督,基础在联、关键在用。近年来,围绕服务支撑预算审查监督,持续探索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重要作用。一是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和审查中央决算时,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出参阅资料,供代表、委员审查时参考。二是对重点支出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推动完善制度办法、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是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1363人次代表登录系统查阅预算数据,比上年增加317人次。大会闭会期间,平均每月有600多人次代表登录系统。各地方人大也积极探索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使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常委会预算工委研究起草《“十四五”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发展规划建议》,报经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今年5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

  (七)积极改进代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一是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办法》。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由35个选举单位推荐,确定152位代表为十三届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按照部署,正在开展十四届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推选工作。二是持续扩大代表参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年期间,累计有442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其中预算审查联系代表362人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直接参加了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建议541条,绝大部分意见建议都得到吸收采纳,并及时将吸纳办理情况向代表作出反馈。三是改进代表发挥作用方式。从2020年开始,常委会预算工委在每年12月向每一位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发出书面函,征求关于年度预算编制、财政政策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代表反馈的意见建议累计有241条,推动了预算草案、预算报告的改进和财政政策的完善。四是探索建立代表意见重点督办机制。在梳理分析代表意见基础上,将完善财政直达资金管理等五类比较集中的意见,列为重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持续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五是高质量编写《政府预算解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从2014年开始,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每年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编写《政府预算解读》参阅资料,帮助读懂预算、看清预算、审好预算。代表们普遍反映,这是一本有高度、有深度、有温度的读本。六是建立基层联系点。2020年7月,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准,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北京、浙江、江西、四川、陕西五省(市)的5个县(区)人大设立基层联系点。聚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直达资金使用、减税降费实施等情况,将基层联系点作为数据采集分析的重要样本,深入基层听民声、贴近实际察民情,宣传党的财税惠民政策,听取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完善和落实见效。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今年6月常委会预算工委在陕西韩城召开基层联系点座谈会,推进持续深入做好基层联系点工作。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通过不断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推动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在制定财政政策和编制预算草案时,与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强化和反映“财”随“政”走、“财”为“政”服务和“花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的理念,增强财政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提高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规范性,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得到更好贯彻落实。

  二是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开展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实现事前审查批准、事中过程监督、事后监督问责有机衔接、真正贯通。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推动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防控债务风险。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推动审计监督形成从发现问题到整改问题的闭环机制。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化、智能化。修订预算法、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与时俱进。相关重要法律修改、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的出台和实施,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逐步呈现由“表”到“里”、由“粗”到“细”、由“浅”到“深”的重要变化,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深度不断拓展、效果不断增强。

  三是推动健全完善政府预算制度。通过持续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推动修改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化预算改革,完善财税政策,规范转移支付,强化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形成人大预算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合力。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需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建立了贯通协调机制、与审计监督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相互之间加强成果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推动形成国有资产治理新格局

  (一)坚持正确监督,全面加强和落实党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是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让监督长出牙齿来。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国资报告与监督等改革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项工作。三是将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四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及时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过去五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9件次。

  (二)坚持有效监督,不断增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实效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开拓创新,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制定五年规划。为加强整体性谋划,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制定“五年规划”(2018-2022),明确了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表。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项监督工作制定的首个五年规划。二是强化监督调研。每年安排人大监督调研报告与国务院报告同时向10月份常委会会议作口头报告。监督调研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年任期内,调研报告累计反映了64项问题,相应提出了64条建议。三是建立健全审议程序。建立了常委会预算工委前期预听、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常委会正式审议以及落实审议意见和整改问责等监督工作程序;初步构建了人大与政府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管理监督机制。四是突出整改问责。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环节,形成整改问题清单督促整改,聚焦典型问题开展跟踪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刚性。五是构建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持续研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监督工作向科学化、精准化拓展。2021年和2022年,分别形成了包括25项和43项评价指标的分析材料。六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联网监督子系统建设。强化数据支撑和数字赋能,2022年10月,首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电子阅读器为常委会审议提供服务。七是推进与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八是交流借鉴地方经验做法。密切工作联系,形成人大监督工作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是坚持制度先行,夯实监督基础。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推动国务院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若干部门规章。二是紧扣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职能定位,依法履职行使权力。三是遵循法定程序,用好法定监督方式。推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报告起草与提请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报告与整改等工作。形成了涵盖沟通协调、监督调研、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各环节的“闭环”工作流程。

  (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国资为民

  一是有效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二是完善人大代表参加监督调研机制,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三是推进公开透明。建设“阳光国资”,在监督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扩大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四是推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国资国企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资产更好增进人民福祉。

  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建立。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实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到2020年底,除西藏个别市县外,基本实现了报告制度的全覆盖。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实现了从工作监督向法定化、规范化、常态化职能监督的转变。

  二是推动基本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截至2021年底,全国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总额308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总额352万亿元,全国非金融和金融国有资本权益112万亿元;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4万亿元,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净资产42.9万亿元;通过实物量,报告了土地、矿产、水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三是持续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国有资产效能进一步提升。通过加强人大监督,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效能进一步提升。

  四是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不断增强。推动了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了国有资产安全、质量提升、结构布局优化、保值增值等目标的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是国有资产治理格局加快形成。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府规范管理,人大依法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经营和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管理使用,各方有序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国有资产治理格局加快形成。

  五、几点体会

  回顾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实施预算法等法律,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吃透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转化为工作的具体思路、举措和行动,坚决把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坚持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自觉把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和要求,使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人大视角、法治思维,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寓监督于促进发展之中,深入扎实开展工作,深化拓展推进工作,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将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推动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是坚持上下协同、形成监督合力。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因此,政府预算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紧密的衔接性。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贯彻落实这些部署要求,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吹响了奋进新征程的时代号角。赵乐际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要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改革举措,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发挥职能作用。

  (主讲人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7/4d4e61fcadf44eca9132a7a39458e4cc.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