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障西藏生态环境《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获全票通过
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西藏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告诉记者。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摆上突出重要位置。
2020年6月,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立法,建立健全适应建设美丽西藏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作为年度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组织领导,扎实做好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工作。
2020年7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的核心区,对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维护南亚及周边国家生态平衡、气候系统稳定具有重要屏障作用。
但西藏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有的需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尤其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青藏高原冰川退缩、自然灾害风险加剧,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主观和客观的、国际和国内的、自然和人为的等诸多挑战。
“只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制定出台一部符合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引导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明确规定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建设职责,对县级以上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报告,开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及生态文明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全面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工作。
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将每年8月定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tszs/1283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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