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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将被惩戒——《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亮点解读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6日修订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办法》有何重要意义?亮点有哪些?参与条例修订的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我区基层消防力量薄弱,亟需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修改很有必要,是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业态新领域场所有新规——

  当前,广西区内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不断衍生新风险,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氢能、光伏、锂电等储能设施的火灾爆炸事故呈增长态势。《“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对防范新业态新材料新风险提出相关要求,要围绕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加强排查整治。为此,修订后的《办法》新增新业态、新领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新型储能设施、氢能源、生物医药、冷链仓库、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有助于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为此,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村(居)委会消防工作有职责——

  我区农村人口比例大,劳务输出人口多,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情况较为严重。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加强对他们的关怀,履行相应消防工作职责。为此,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关于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村(居)委会履行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走访调查。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及使用人对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属于重点火灾防控点。修订后的《办法》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发现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需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型式检验报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306/t20230614_313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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