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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范世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2月28日,自治区财政厅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时开展初步审查,于3月3日反馈了初审意见。财政厅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3月9日将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3月15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形成了审查报告。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情况

  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出新增政府债务额度172亿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23年1月18日下达我区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72亿元,未能列入2023年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增专项债务收支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需要按规定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

  以上事项预算调整后,202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与总支出各安排1315.95亿元,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数各增加172亿元,增长15%,收支平衡。

  二、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在有效支持高质量发展中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等决策部署,依法举债筹集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对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支持中小银行发展,债券资金安排使用相关调整事项符合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全区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均未突破中央批准的广西政府债务限额。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合理可行,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三、工作建议

  (一)加快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尽快将新增债务额度下达到有关市县和机构,抓紧落实专项债发行计划,尽快发行使用。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

  (二)强化中小银行专项债券管理。强化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压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防控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推进中小银行市场化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用好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政策,推动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加强信贷风险管控,规范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行为,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6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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