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陈通权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指导库区移民搬迁自建房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5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移民局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陈通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指导库区移民搬迁自建房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交房屋竣工材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材料。这是办理不动产登记要件之一。
二、个人建造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2020年6月印发的《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676号)(以下简称《收件清单》),其中第27项对“个人建造房屋”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标准进行规定,个人建房只要按收件标准准备好申请资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就可以依法取得自建房的不动产权证。
代表建议中提到“妥善解决因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影响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户自建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问题”,《收件清单》第27项没有强制要求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定指出“投资额不足30万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说明"。
三、分类库区移民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有效维护库区移民合法权益,支持库区移民发展产业实现增收致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同情形按照不同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按照《收件清单》第27项“个人建造房屋”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按照收件标准准备申请资料并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将督促指导剑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为库区移民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办理。省自然资源厅将督促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为村民、库区移民提供不动产登记优质服务。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61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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