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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落实好人大代表约见权

发布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人大代表有约见权是代表法的明确规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据此规定,落实好代表的约见权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法律规定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视察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约见的要求

  从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适用的情形仅限于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情况下。如果不是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代表个人提出约见要求则没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时代对代表履职要求的不断提高,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成为代表开展活动的常态方式。

  为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关于代表的约见,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丰富了代表法规定的内容,并制定了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都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这种做法拓宽了代表的履职渠道,丰富了代表的活动形式,符合代表法的规定精神,是代表活动的创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完善代表法,把地方的一些创新做法写入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中。

  

  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约见要求比向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符合实际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表明,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启动权在于代表,而不是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值得注意的是,代表的约见要求是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还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代表约见为好。这是由于,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相比较而言,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都比较熟悉,联系安排代表约见方便可信。如果代表直接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也是可以的,但往往由于相互不熟悉等原因联系不便。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各地开展的代表约见活动中,一般都是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约见。对此,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实践表明,代表的约见如果缺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安排则很难取得好效果。

  为了准确了解代表约见的内容和目的,便于与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事先沟通,代表的约见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同时要明确主题,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事项。

  

  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提出的约见内容决定是否安排约见

  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应依法科学合理地行使,不能滥用,更不能假公济私。在接到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认真审查代表提出的约见内容,如果符合要求,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对不宜安排的约见内容,如涉及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涉及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案件,以及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和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等,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宜联系安排约见,但对此应向代表作出解释说明。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不得拖延推诿约见

  一旦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了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约见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和回避,如确因健康原因或遇有紧急情况而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能办理的要认真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能够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当场办理答复,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解释清楚。需要事后研究决定再答复的,应当在约见后尽早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给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

  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且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代表的理由正当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责成被约见人重新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再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可以启动质询等程序,促进约见事项的落实。如果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但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答复合适的,应做好和代表的沟通工作。

  

  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及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向全社会公开

  把代表提出约见要求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接受约见情况、问题的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代表依法履职,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做好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及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全社会公开工作。为此,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派员参加或主持代表约见,以便全面了解掌握约见情况。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既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能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性,促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的主动性,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监督,推动其改进工作。(作者:通讯员 武春)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61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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