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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 解决安全管理大难题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2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全省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来,电动车因操作简单、使用便利,成为交通出行和载人载货重要工具,深受广大群众青睐。全省电动车保有量逐年快速增长,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电动车违法行驶问题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据统计,2021年全省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占全年事故总数的6.17%,同比上升20.31%。在全省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稳步下降的态势下,涉电动车交通伤亡事故却逆势增长。另外,大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市场上销售,违规充电、停放等,部分报废淘汰电动车蓄电池随意丢弃,存在消防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给全省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治理难题。

  “各市地在电动车监管上,存在管理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运动式执法等问题。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强化源头管控,才能让群众在使用电动车时找准方便与安全的平衡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为有效解决全省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为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规制度保障,将条例列入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

  省人大监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协同推进条例起草工作。先后赴哈尔滨、牡丹江等开展立法调研,通过书面方式对全省13个市(地)进行调研;书面征求了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在东北网、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企业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公开举行听证和专家评估论证;研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有效协调意见分歧,数易其稿。2022年10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设身处地考虑群众需求、保护群众利益;坚持在安全管理与便利群众之间寻求平衡和统一,寻求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坚持小切口立法和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切实管用,有几条写几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介绍,条例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全文共30条,不设章节。

  实现管理范围全覆盖,管理环节全链条。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的调整范围,与其他省份多数仅规范电动自行车不同,不但包括了数量众多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了日渐增多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除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斯拉、比亚迪等新能源汽车之外,其他上路行驶的电驱动车辆,均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实施过渡期管理,坚决杜绝“一刀切”。条例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为逐步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予以禁止、收缴和销毁,针对全省现存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际状况,设计了较为柔性的过渡期管理制度,通过多措并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自然淘汰非标车辆,促进合标车辆“良币驱逐劣币”。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条例规定了半年登记期与三年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便利与财产权益的同时,确保实现电动车“减非降速”的管理目标。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所强调的过渡期政策,仅针对百姓手中的现有的非标车辆。条例同时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商家不得再行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群众也不要再购买这种车辆,从而避免有不了解法规的群众新购超标车辆因为无法上牌、无法上路而遭受经济损失。

  实施严格依法管理,有效降低危害。条例破解社会管理难点堵点问题,从生产、销售、维修、通行、充电等方面入手,实施全链条管理,细化管理措施。严格售卖环节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违反该规定导致售出车辆无法登记上路的,购买人有要求退货换货的权利。严格持有环节管理。条例明令禁止更换大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安装车棚座位和高音高亮设施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减少和杜绝登记之后“单车变摩托”“三轮变汽车”的现象。严格通行环节管理。条例细化通行规则,倡导遵章驾驶,对发生频次较高的逆行、超速、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路面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强化条例刚性。严格充电停放环节管理。条例规定了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公共部位禁停禁充,防止因车载电池原因造成消防事故。严格对特殊主体管理。条例对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和使用电动车情况较多的外卖快递企业进行了合理规范,要求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压紧压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站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立场,积极回应民生需求,才能立出兼顾力度与温度之法。条例深耕细作、字斟句酌,精准对接群众实际需求,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刚性条款之中,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为群众提供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条例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方便解决群众上牌难题。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增设办理网点,对新购电动自行车委托销售网点办理登记服务,实现“带牌销售”。电动车领取过渡期通行识别码与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号牌,不收取费用。

  优化通行条件。条例明确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科学施划非机动车道。鼓励群众采用清洁低碳的绿色出行方式。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电动车充电需求;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条例还采用多元共建模式,要求电网经营企业给予电力保障和民用电价。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开展统一规范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此外,条例为防止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阻碍充电设施建设,对其协助配合建设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作者 尹栋)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61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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