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3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71157,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制定促进种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政策,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推动种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为种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也是海南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局成立工作专班,邀请立法机关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业协会、企业多次召开座谈会。草案初稿形成后,向国家部委和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对草案初稿进行逐条论证。今年5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肖杰副主任三亚调研精神进行修改;8月,再次向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征求意见,根据部委意见进行修改;11月10日经省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11月19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升种质资源引进便利化水平。行业主管部门与海关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可以同步开展DUS测试。
二是优化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三是探索建立水产苗种快速通关模式。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到达入境口岸后,海关进行即时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不到场。
四是探索基因编辑作物属理管理机制。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
五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信息,保证品种全流程可追溯,促进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
六是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政策。重点种业园区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的专技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种业高层次人才,以及基层一线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放宽资历、年限等要求。
七是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资源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四、主要特点
一是在全国率先对进境种质资源开展“边隔离边使用”监管措施。
二是在全国率先建立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自主试验制度。
三是在全国率先自主规定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四是从土地、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建立种业政策保障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热带特色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实行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加强原生境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升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水平。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优化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流程,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境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明确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隔离种植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进境农业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
第六条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对其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达到审定标准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建立良种繁育和配套养殖技术工艺,实现规模化应用。
探索建立水产苗种快速通关模式。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到达入境口岸后,海关进行即时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不到场。
第八条 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立生物育种安全监管体系,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试验安全。
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鼓励与境外机构、个人依法开展生物育种技术合作研究。
支持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底盘技术突破与核心种源创制促进多领域科技和产业迭代升级,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第九条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机构应当协助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推动建设国家植物品种测试三亚中心,开展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工作。
第十条从事农作物、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授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草种、食用菌菌种的进口审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种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
推进种业数字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信息,保证品种全流程可追溯,促进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服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提供育制种技术、田间鉴定、制种等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进行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共享服务。实施创新券跨省通兑,支持大型仪器设施全国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交易。推动建设国际种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基地,提高种业及相关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用水平。
支持引进国际性种业会议论坛、国际种业品牌会展,培育高层次种业会展经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
第十四条支持引进和建设国际先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推动检验检测结果及标准的国际互认,为开展种业国际贸易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种业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
支持从境内外引进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其在落户、科研、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农林牧渔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从事种业相关工作、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六条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种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种业科技创新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地需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品种示范、成果转化等工作,对在种业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单独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业产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对投向种业产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证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其申请设立时依法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制定种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
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资源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fgcazqyj/202212021520512462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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