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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开展调研,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常委会党组就立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2022年8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表述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考虑第七条列举政府有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具体职责的必要性、合理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除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立法外,国家和本市有关博物馆、图书馆、科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全民健身等方面的立法也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作出了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责的前提下,对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予以简化,将该条第二款至第九款内容修改为两款,表述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职责。
“教育、体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收费服务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同时,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出发,也需要开展一些配套性质的收费服务,如提供简餐、开发销售文创产品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相关规定,表述为:“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关于强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调研中,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形成家门口的文化园地,使孩子、老人、家庭能够就近体验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表述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综合文化室因地制宜、贴近群众,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其他相关服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表述为:“公益性文化单位及其他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版权、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科技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融合发展
调研中,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增加支持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发挥场景及平台优势,展示科技内容和最新成果的规定,进一步体现科技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双向融合。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鼓励“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等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参与提供科技创新成果宣传、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的表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创作面向青少年的公共文化产品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开发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公共文化产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鼓励创作、生产和传播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关于鼓励社会参与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对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扶持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相关规定,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重复内容作了简化合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09/t20220929_2826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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