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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工作:赴平谷区就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资源化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等情况开展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常委会党组就立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2022年8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修改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园地和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种养结构,合理施肥,鼓励有机肥合理达标使用,安全使用农药,使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灌溉水。”(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二、根据有关汽车加油站的国家标准,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根据国家民法典、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多部法律已对土壤污染侵权责任和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等内容作了规定,地方立法不宜重复照抄上位法。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对于国家法律已经有规定的内容,地方应当依法执行,不再照抄。据此,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修改过程中,还有意见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采取适用的污泥处理工艺和模式,实施资源化利用;要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建议对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09/t20220930_2828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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