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1户1处宅基地 最高面积不超200平方米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计9章63条,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宅基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条例》用专章对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
农村村民1户1处宅基地 面积不超200平方米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新批易地使用宅基地 原宅基地应退还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合法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60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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