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汇总
2022年11月23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的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本内容总体很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非常符合广西的实际,也体现消防部门、应急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现在的问题有:1.广西消防的基层基础能力历来都比较弱,基层基础能力历来都比较差。2.广西消防的投入保障问题能力比较差。3.广西特种产业如石油产业的发展,跟我们消防现在装备水平就有很大的差距,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切实加以解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修改很有必要,是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之一。建议加强消防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有效衔接,解决重视不够、协作不畅、力量不足问题,兼顾做好重点企业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检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与时俱进,内容完善,完全同意。
二、对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政府领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领导”后面加上“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关于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消防普法宣传和消防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
(三)关于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单位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消防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依法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具体一些,要求要进校园,进居民区,进机关,进企业。
(四)关于火灾预防
修订草案第三章规定火灾预防的有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很多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来看,线路、元器件等老化,以及人为管理问题等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建议:在第三章火灾预防中增加治理上述问题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制定对事关安全的部件(电线、元器件、线路)等进行定期检查的制度,及时更换老化的线路、元器件等,防患于未然,减少因基础设施引发火灾可能性。二是制定涉及易燃易爆、电力设施等区域的巡查制度,在实施办法中从消除和防范火灾风险的角度明确相关要求,并在燃气、电力设施管理等条例中进一步具体化相应措施,如在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细化巡查的频次等,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一些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管理,要让业主自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不现实,建议第二十七条增加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来组织协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增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五)关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进入现场及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就评估审批、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倒查追责。
(六)关于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八条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有三个,而第五十七条只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这是有失公平的,建议三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四)未按照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五)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负的法律责任方面要给予重视。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执行过程中不达标,要怎么处理解决等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是预防。通过明确责任,区分责任,把各项预防工作做实。《实施办法》在这点上还是比较完整的。第二是发生事故后追责。通过查明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这里有一个问题,按照《实施办法》各项工作都做到位了,但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引发了火灾,责任应该如何区分和追究?建议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如何发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作用条款,这是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技术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消防工作重在预防,要加大对预防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大对群众消防能力的培训。能否将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单列出来,让消防知识进学校,从孩子抓起成为常态。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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