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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2年10月2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八条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与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协助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三)指导设立、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会科学普及品牌;

  (五)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及交流合作;

  (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五)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

  (八)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特色文化;

  (九)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五)利用党史方志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利用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八)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平台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九)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十四条 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五条每年九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

  在社会科学普及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场馆、设施。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以组织讲座、咨询和公开课等形式,有序推动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开放共享,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普及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二条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

  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支持、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编撰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开展解读宣讲活动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共享利用。社会科学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储存等功能。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场馆、设施,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科学普及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相关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社会科学普及的数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线上应用场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支持志愿者到基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部门设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课题,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课题,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第三十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开展捐赠活动、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社会力量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款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资助、捐赠款物,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2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德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必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在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作用,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署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中对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并要求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今年出台的《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系统安排。近日,省委对实施该规划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推动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主动作为。

  三是增强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社会思潮纷纭激荡,必须通过加强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条例是加强思想文化领域阵地建设的有效方式。

  四是推动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普及工作组织程度不高、主体职责界分不清;普及工作机制不完善,普及内容不明确、形式较单一;相关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不健全。制定条例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生动实践。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教科文卫工委和省社科联共同研究,拟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专班,并会同法工委、司法厅多次集中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社科联系统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研讨,并赴安庆市、芜湖市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和司法厅、省社科联等单位,于8月22日再次集中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教科文卫委员会于9月6日听取了教科文卫工委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经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9月16日向第一百二十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设七章、共三十九条,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普及保障”的思路,重点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内容与形式、社会责任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是界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体责任。其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其二,明确社会科学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具体工作机构职责(第九条)。其三,明确其他主体的责任(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

  二是体现地方特色。一方面,在普及内容上,明确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和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均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在普及形式上,明确通过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其一,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要求设立社会科学普及月(第五条、第十五条)。其二,要求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合作机制(第十四条)。其三,要求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其四,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功能定位(第二十八条)。

  四是健全保障措施。其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其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多方面支持(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其三,要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资助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十四条)。

  以上《条例(草案)》和说明,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644349709785868&strColId=f69d3407bf0b4333a78d8252f4d24261&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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