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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将第三项修改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将第六项修改为:“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将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将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讨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将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修改为:“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

  将第十四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将第十六项改为第十七项,修改为:“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将第十七项改为第十八项,修改为:“讨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申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提出相关议题的部门起草,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

  十、将第十二条中的“新闻媒介”修改为“新闻媒体”。

  本决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2/09/29/019796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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