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省级空间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重大经济事项及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
(六)经济运行情况;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分别对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和计划草案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全体代表。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下旬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以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重点领域的项目执行情况及投资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整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后,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布。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或者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调取相关资料,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讨,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座谈会或者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将调研情况和意见建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综合分析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十二、经济运行情况监督的重点是:
(一)经济运行总体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经济运行中国家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主要问题的政策及措施。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四、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三)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五、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符合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落实省委部署,实事求是、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十七、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参考。
十八、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符合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草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
二十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工作中心依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关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创新驱动和人才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国家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后,我省作出相应调整的;
(二)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六、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引导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驻吉单位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可以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三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cwhgz/jyjd/202212/t20221212_8647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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