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为长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表决通过。这一决定的出台,从法治的高度和角度,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管体系。
长江十年禁渔,可谓国策。对这一既定政策的落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打的是持久战,管的是“未来篇”。要把政策落实到位,把各项目标实现得更理想,加强执法监管,是重点之一。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迈上法治轨道,发挥法治力量。
毋庸讳言,有令不行、违令而渔,是“长江十年禁渔”直面的难题。
3月29日,农业农村部就“中国渔政亮剑”渔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透露,1-3月份以来,各地渔政部门共清理取缔“三无”船舶3437艘,清理违规网具37255张,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834起,查获涉案船舶464艘,查获涉案人员1955人,其中司法移送481人,行政处罚金额约220万元。这些数据令人震撼,也令人警觉。这些年来,围绕长江生态保护,也出台过禁渔政策,但铤而走险的现象并未消失,某些时候,和执法者“打游击”的行为十分猖狂。最新公布的数据说明,成绩是可喜的,但隐忧也是存在的。如果放任“偷渔”问题延续,则不仅损害长江生态,稀释治理效果,也易形成“返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堪称史上最严的长江禁渔令具有震慑力,但也不能凭空“喝退”某些胆大妄为者。无论从何种层面出发,实行长江禁渔,必须随时随地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乱象,保护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
这就要吸收经验教训,把监管的层次理顺,把执法的体系健全,把法律的“牙齿”磨锋利。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一决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明确:“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层级清晰,职能明确。这就有利于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让各级政府部门精准掌握哪些事责任在我、哪些事必须形成共抓合力。也易于让公众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举报违法行为,同时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表现加以监督。
在法治轨道上实施长江大保护,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这是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必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为长江生态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公众注意到,决定在诸多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呼应、强化、细化。这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最大发挥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围绕“在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也进行了相应衔接。苏沪浙皖同步出台的这一决定已经产生了协作、共振效应,在总体上激发了依法治理、齐头并进的禁渔智慧。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xwzxpl/202104/t20210402_529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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