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2件,涉及26个立法项目和1个监督项目。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23件,涉及17个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18件,涉及9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涉及1个监督项目。
环资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审议、办理好代表议案”的要求,完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机制,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贯穿代表议案办理全过程,将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通过议案办理推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一是明确议案办理责任,加强与部门的协同配合。制定议案办理计划,建立议案办理联系负责制,明确委员会领导牵头负责,多位委员参与办理;召开18家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办理工作,形成议案办理合力。二是创新议案办理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交流。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信息化平台、政务微信建立“一议案一群组”以及视频会议、电话、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反馈议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同时委托议案领衔代表转达、征求其他附议代表意见建议。2022年,环资委召开8次议案办理视频会议,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全年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执法检查等活动共73人次。做到办理每一件议案都与领衔代表沟通联系,办理结果都向每一位提案代表反馈。三是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建议,提高议案办理实效。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和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深入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建议并体现到法律修订草案和法律实施情况报告中。对国家公园法、原子能法等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但尚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多次与起草部门深入交换意见,推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2022年9月22日,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对42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4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抓紧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1. 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
2.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2件
3. 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4. 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5. 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议案4件
6. 关于修改草原法的议案2件
7. 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
8. 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
二、7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确有必要,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9. 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2件
10. 关于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议案3件
11. 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12. 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
三、20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研究,或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统筹考虑
13. 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14. 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15. 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
16. 关于制定南四湖流域保护法的议案1件
17.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3件
18. 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2件
19. 关于制定淮河保护法的议案3件
20. 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
21.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3件
22. 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23. 关于修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
24. 关于制定水库泄洪法的议案1件
25. 关于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议案1件
四、1件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6.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2件,涉及26个立法项目和1个监督项目。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23件,涉及17个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18件,涉及9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涉及1个监督项目。
2022年9月22日,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对42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14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抓紧做好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1. 张玉珍、李桂杰等6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12、198号)。议案提出,海洋环境保护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陆海统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等制度,增加防治放射性污染物、塑料垃圾等污染源损害海洋环境的规定,强化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牵头,环资委主任委员为组长,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国务院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积极开展法律修改工作。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赴沿海省、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及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建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环资委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提出的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陆海统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主要建议,已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下一步,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继续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 张学政、谢生瑞等68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38、457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内容整体滞后,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难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权利。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相关权益流转,适当放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增设地质勘探监理制度,统筹兼顾行政监管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保护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自然资源部已经形成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目前,司法部正在开展立法审查工作。修订草案确立了保护资源、绿色发展、节约集约等基本原则;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修复主体和修复要求;畅通矿业权流转渠道,取消矿业权流转审批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形式、流转程序、监管措施等;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强化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等。议案提出的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相关权益流转等主要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 王江滨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15号)。议案提出,南极立法事关国家重大、长远利益,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建议尽早出台我国有关南极事务的相关法律。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南极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环资委高度重视,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和计划,从组织、任务、责任、时间四个方面认真落实,全面开展南极立法工作,赴上海、辽宁等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就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草案已经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刘光萍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第234号)。议案提出,为了促进核能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有效排除核安全隐患,建议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对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原子能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全国核设施辐射环境周期性空间监测制度,制定完善监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原子能事业,将制定原子能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对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环资委高度重视,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提出,尽快出台原子能法,通过法律形式把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有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确定下来,能够更好地规范和推动我国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关于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相关内容,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系统规定,原子能法主要是做好内容上的衔接。
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进程,对议案提出的加强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等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环境安全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改进监测方法,完善监测手段,持续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
5. 史贵禄、侯蓉、郭乃硕、郭素萍等12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议案4件(第16、56、202、404号)。议案提出,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迈入新阶段。然而因上位法的缺失,国家公园管理中存在保护对象不明确、自然资源权属与管制不明晰、缺乏跨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缺乏利益分享机制等问题。建议制定国家公园法,将国家公园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以达到保护国家公园原真性和完整性的管理目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公园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目前,国家林草局已形成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安排,环资委提前介入,全力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工作。成立国家公园法联系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多次召开会议并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和有关地方关于国家公园立法情况的介绍和意见建议。对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环资委高度重视,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国家公园是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最高的自然保护地,社会认可度高,战略意义重大。随着2021年10月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其保护管理工作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公园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国家公园立法工作步伐,力争按时完成本届立法规划任务。环资委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加强立法联系推动工作。议案提出的明确国家公园的设立条件、区域划定、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主要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
6. 郝俊海、冯艳玲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草原法的议案2件(第114、212号)。议案提出,现行草原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建议修改草原法,进一步明确草原定义和法律调整范围,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纳入总则,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提升草原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强化草原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考核制度和法律责任,做好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将草原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目前,国家林草局已形成草原法修改建议稿并征求地方林草主管部门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议案提出的明确草原定义、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内容、提升草原执法监督能力、完善法律责任等主要建议,已在修改草案稿中作出相关规定。对议案提出的将风险预防理念纳入草原法等其他建议,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考虑。环资委将继续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推动草原法修改进程。
7. 郭乃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278号)。议案提出,工业废渣长期堆积,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建议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研究论证进程,尽早出台资源综合利用法,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生产者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规划、资格资质、公众参与等制度,建立标准和回收处理体系,鼓励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明确政策支持和法律责任等。
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研究论证类项目。环资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资源综合利用法草案。2021年7月底,发展改革委向环资委报送研究论证报告。2022年9月22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论证有关情况的报告。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完善资源高效利用法律制度,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分重要。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多类多部法律,目前各方面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定位、适用范围等还有不同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部署要求,聚集资源高效利用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研究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和措施。
8. 张春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第40号)。议案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填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空白,实现全域全要素“一张图”全覆盖的目标,建议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概念,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并在央地权限划分、部门职责衔接等方面加以明确,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提供经验积累。
强化国土空间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空间规划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研究论证类项目。环资委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和法律起草工作,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委托自然资源部牵头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建议稿)。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向环资委报送研究论证报告和法律草案建议稿。2022年5月31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研究论证有关情况的报告。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总体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0—2035年)》编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立法工作已经具备比较好的基础。建议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立法工作。
二、7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确有必要,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9. 郭乃硕、鲍守坤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2件(第209、407号)。议案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可再生能源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修改法律,推动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电网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同步、与用地政策统筹不足等突出问题。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出,可再生能源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综合消纳能力已成为制约其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修订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理顺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加强电网建设统筹规划,完善可再生能源用地政策等,对于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建议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考虑到适应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新型电力系统正在加快构建,支撑新时代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法律修改前期准备工作,开展修改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对议案提出的完善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落实措施、强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增加支持电网规划修编及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规定、补充可再生能源用地支持措施等主要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论证中认真研究采纳。
10. 高红卫、方兰、张天任等9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议案3件(第57、411、470号)。议案提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需要法律保障。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立法目标、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措施,强化优化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等,统筹协调好碳达峰碳中和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等之间的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路线图和“1+N”政策体系陆续发布。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依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双碳”工作整体布局,统筹规划和考虑相关立法时机,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1. 李征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15号)。议案提出,电磁辐射已成为除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外第五大环境信访投诉来源。建议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规范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行为,分类管理电磁波发射设施,明确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职责,将电磁辐射纳入分区管控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监测监督,完善电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依法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绿色健康发展,非常必要。生态环境部持续强化电磁辐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了电磁环境质量等十余项环境标准,积极开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已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公司共同签署《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发布《关于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方面的行业监管。
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在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2. 周潮洪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第410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实现防洪工作的责权统一,建议修改防洪法。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将防汛指挥机构调整为应急部门,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各类防洪工程,明确蓄滞洪区启用及群众转移的决策部门、河道清障的职能部门等,加强防汛宣传。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水利部和应急管理部提出,机构改革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水利部改设至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印发协调意见,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在防洪调度、蓄滞洪区启用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具体操作程序,相关内容涉及防洪管理体制调整,需要修改防洪法予以明确。水利部正在组织开展防洪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将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对防洪法做出相应修改完善,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依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开展防洪法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20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研究,或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统筹考虑
13. 丁照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第277号)。议案提出,核事故可能给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建议尽快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健全管理体制,建立核事故监测预警机制、核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和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规定核损害赔偿程序和赔偿额度等,为我国核电“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核损害赔偿不仅是核安全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更是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保障;开展核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核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核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核电与核技术“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工局已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生态环境部提出,《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赔偿。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实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原子能法起草过程中落实国务院批复要求,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如确实难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可研究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是核电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开展核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完善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增强核事故应对能力、促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对议案提出的建立核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核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额度、赔偿办法和程序等主要建议,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结合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积极研究考虑。如确实难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建议加快核损害赔偿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14. 史贵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第15号)。议案提出,自然保护区是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所在的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管理权与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法律责任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完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提出,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突出以国家公园保护为主要内容,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正在研究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将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强化管控措施,优化功能分区。
当前,国家林草局已经形成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工作,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修改中作出相关规定。
15. 史贵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7号)。议案提出,地下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由于过度开采、污染防范意识不足、制度保障不力等原因,我国地下水遭到轻度甚至重度污染,地下水资源浪费、枯竭和污染等问题正变得日益严重。建议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对地下水的规划制定、开采利用、污染治理等行为予以规制。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1日颁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议案提出的对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开采利用、治理标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等主要建议,已在地下水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关规定。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地下水资源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我国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16. 于安玲等4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四湖流域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58号)。议案提出,南四湖位于山东省南部微山县境内,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输水廊道和调蓄湖泊,地处鲁苏皖豫四省交界处,涉及34个县(市、区),53条入湖河流。当前南四湖的管理存在排污、执法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治理难度很大,亟需针对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专门立法,建立南四湖生态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四省共同遵守,有力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委建议进一步加强南四湖综合管理,理顺协调管理机制,平衡各方用水权益,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证南四湖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重点。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山东、江苏两省共同研究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加强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流域联防联控机制,统一流域排放标准,推动各方共同保护南四湖。农业农村部建议,抓好《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细化条例规定,规范南四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水利部提出,加强南四湖流域保护治理工作,需要南四湖流域四省地方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和水灾害,强化四省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治理,建议南四湖有关地方开展协同立法,共同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非常重要,建议南四湖流域四省在有关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赤水河流域地方共同立法的经验,开展南四湖流域地方共同立法的探索,为做好南四湖流域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17. 李秀香、买世蕊、孙斌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3件(第94、309、406号)。议案提出,现行土地管理法部分内容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土地征用范围和征地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和相关收益使用有关制度,以及征地补偿、土地征用听证等制度,增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容。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提出,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试点通知,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牵头负责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农业农村部提出,依法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当前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仍在进行中,一些好做法好经验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本着稳妥审慎的原则,现阶段宜着重开展理论研究和改革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将来逐步推进上升为法律法规。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非常重要,对议案提出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对议案提出的完善征收征用程序及有关制度等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配套法规、标准,进一步开展有益探索,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18. 陈隆梅、陈玮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101、473号)。议案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存在罚则过重、缺少对个人违法行为的追究等问题,建议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违法成本,审慎确定罚款数额;增加对个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修改相关名词解释,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议案提出的增加对个人违法行为处罚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将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对议案提出的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违法成本,审慎确定罚款数额的建议,生态环境部提出,将加大对地方制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指导,在执法中依法落实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采取暂缓缴纳、分期缴纳等措施,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对议案提出的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六条相关名词定义,加强行刑衔接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不是对“处置”行为的定义,而是对一种常见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构成犯罪情形的明确,目前正在开展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将认真考虑议案所提建议,提高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2020年修订并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针对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完善了监管制度,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议案针对法律实施中产生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结合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认真研究,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制度。
19. 黄久生、皇甫立、崔建梅等18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淮河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113、118、292号)。议案提出,淮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煤炭和能源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些年,随着沿淮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淮河流域面临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水质污染和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依然严重,水旱灾害易发多发问题十分突出,建议制定淮河保护法,加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有关地方人大和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提出,淮河流域立法综合性较强,涉及面广,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必要性和立法重点等开展研究论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1995年国务院颁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8年出台《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进行系统部署。生态环境部组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到2030年全国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的要求,确定了流域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资源化利用和治理等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江大河流域立法工作,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加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非常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淮河保护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20. 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17号)。议案提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国民环境意识、树立正确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建议尽快制定环境教育法,明确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社区的环保宣传教育义务、各阶段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以及非政府组织、环保社会组织的义务等。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教育立法比较研究和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引导公民践行生态环境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宣传、中小学教师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进环境教育。教育部推动各地落实加强中小学环境教育相关文件的要求,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地方和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主题活动,发挥课堂教育主要渠道,发挥综合实践的培养作用,引导高校加强环境学科领域人才培养。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加强环境教育对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大力推进环境教育工作力度,开展相关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1. 胡成中、庹勤慧、方同华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285、296、403号)。议案提出,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调整立法目的,引入先进环保理念,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物种保护等内容,明确政府的环境职责及其追责制度;增加“应对气候变化”一章,确立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社会组织可以对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促进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实施,将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列入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2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结合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环资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各方面一致认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基础性、全局性法治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实施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对于议案提出的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意见,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落实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开展相关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2. 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第29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刚性约束不够、利用效率不高,公众节水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依然较为明显,亟需通过加强立法予以解决。建议制定节约用水法,将严格取水监管,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大水资源节约保护力度,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完成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2021年12月联合报送国务院。议案提出的健全节水管理体制、建立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行业领域节水措施、建立节水激励机制等主要建议,已在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节约用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23. 李亚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第402号)。议案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存在活动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较为原则、争议解决方式规定缺失等问题,与国际立法新动向有差距,不能适应新阶段开发的需要。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将资源开发全过程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增加履约保证金、商业保险、利益攸关方、环境范围影响报告等规定,明确活动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提出,随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当前,我国正在参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工作,虽然该谈判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但成员国对惠益分享机制、经济援助制度、技术转让制度、深海环境保护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尚未正式出台,修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时机和条件暂不成熟。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我国是国际海底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当前国际海底规则还在持续建立中,对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以及追踪国际最新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正在进行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活动,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积极研究考虑。
24. 徐晓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库泄洪法的议案1件(第436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法规仅对水库放水泄洪作出一般性规定,没有具体执行细则,更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水库放水泄洪的超前性、随意性、预警性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建议制定水库泄洪法,确立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指导思想,细化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灾害赔偿、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水利部和应急管理部提出,水库安全是防汛安全的重中之重,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对水库泄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水利工程调度运用、泄洪预警等作出规定,水利部出台的《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等规章对汛期调度方案、监测预报、调度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建议在总结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与正在推进的防洪法修订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完善水库泄洪相关制度。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水库泄洪是防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汛期防洪调度的重要措施。对于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防洪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认真研究考虑,充实水库泄洪管理的制度措施,完善防洪管理法律制度。
25. 胡季强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65号)。议案提出,现行立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较为分散,缺少明确、统一的要求,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明确生态文明的定义,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战略、任务、路径和方法,明晰各部门职责,强化评价与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单项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下一步是制定一部宏观的综合性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还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提出,将积极配合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和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不断丰富完善,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新时代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出新任务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于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环资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四、1件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6. 党永富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116号)。议案提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仍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等问题。建议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了解法律实施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2年3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和张春贤、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开展检查,同时委托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2022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656b7db6fcc24e8890bc3a44e0a82b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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