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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良:以法之名呵护美丽草原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为适应党和国家对草原保护提出的高要求,我建议修改完善草原法,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承包权利义务,做到谁承包谁获利谁保护等,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站站长 陈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我从事林草行业已有30年,常年奔波在农村牧区、田间地头、森林草原,对脚下的土地有着很深的感情。

  草原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几次修改,对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在调研中发现,草原法的有些条款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今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修改草原法的建议》。

  我建议,在草原法的总则部分要突出强调草原保护、利用、建设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态保护中的重要性,强调做好草原规划的迫切性;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写入具体条款中;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不仅适当扩大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模,还可以在乡镇一级派驻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直接面向草原保护的第一线,使执法更加快捷和迅速;建立草原巡护制度,将被动执法变为主动预防,完善草原保护制度。

  在我国,除了牧区草原,草原还分布在农牧交错带,农区也存在一定数量的草原。对草原的养护,以往的做法基本是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单户承包和联户承包。我发现,对于牧区和草原面积较大的农牧交错带来说,平均分配确实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在草原面积较少的农牧交错带和农区草原地区,实行平均分配或者联户承包弊端明显。联户承包制相当于吃“大锅饭”,众多的草原使用者只索取不保护,监管部门也很难将保护不力的责任追究到具体的使用者身上。对此,我建议,在草原面积较小的地区可以实行“捆绑承包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通过竞标方式将分散的草原“捆绑打包”后,承包给若干有能力的成员,真正做到草原“有主”,谁承包谁获利谁保护。

  此外,我还就草原法中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等部分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在“规划”部分,强调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草原规划的重要性,突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规划中的主导地位;突出草原规划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地位;缩短草原资源调查周期等。

  在“建设”部分,突出退化、沙化、盐渍化、石漠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草原的修复;适度控制网围栏、牲畜棚圈、牧民定居点等设施的建设规模;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本土草种培育以及利用方面的建设;对已垦草原修复以及饲草饲料地建设加大投入等。

  在“利用”部分,控制草原碎片化趋势,鼓励整合户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草原,实行较大区域的划区轮牧和游牧;进一步明确“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畴等。

  在“保护”部分,强调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草原划分为基本草原和其他草原,基本草原包括永久基本草原和一般基本草原。原生状态的草原上不得建设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种草的方式修复恢复已垦草原植被;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区分农田和已垦草原,严禁以保证基本农田的名义将已垦草原划入耕地范围等。

  此外,我还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两部分分别提出建议。如,在草原面积较大的地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派驻机构,赋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开垦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采矿藏、取土、采石、挖砂、铲草皮等行为的处罚均涉及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责令限期拆除草原上的违法建筑物。在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并不积极主动按期恢复草原植被和按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仍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我认为应当赋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的权力,植被恢复和拆除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我的建议进行了答复。他们表示,经过多轮修改,草原法修改草案稿已经形成,而我的建议大部分已吸收到修改草案稿或已经有所体现。该局还将在修法调研和条款起草过程中,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我提出的关于制度设计、承包权利义务等修改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重要制度成果体现在草原法中。

  美丽的草原需要法的呵护,以我绵薄之力,为护佑这片草原作出点滴贡献,我感到幸福无比。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1/8891e873641146f7b638b9d34636fe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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