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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 立法引领 保障粮食安全做好种业振兴

发布时间:2022-09-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修订贵州农作物种子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具体行动。7月27 日,省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首次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

  7 月 27 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条例(修订草案 )》], 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我省种业高质最发展,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心怀“国之大者“坚持高位推动

  种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处于农业整个产业链的源头,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标志性、 先导性工程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修正。此外,新国发 2 号文件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我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均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做好种业振兴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为推动我省种业振兴提供了路线图、任务书 。

  省人大常委会紧跟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时调整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新增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立法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担任《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担任副组长,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并组建了工作专班,聚焦粮食安全“国之大者”,同步开展种业振兴专题调研。

  “修订我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致力于实现统筹种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推动种业振兴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力手段。" 慕德贵指出。

  修订期间,慕德贵和杨永英先后率队赴省农科院和长顺、 岑巩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专班多次召开改稿会、论证会,并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正式文本。7 月 18 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 百零五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4 月 18 日,省 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率队到贵州省农科院开展《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参加调研。图为调研组在省农科院小麦种质资源创新基地调研。

  

  聚焦优势资源鼓励创新攻关

  《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 对原《条例》22 条内容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基地管理、企业扶持 、人才队伍建设等 5 条内容, 在加强贵州特色优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鼓励育种创新攻关、 强化种业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贵州立体气候明显,生物资源多样,全省巳累计收集各 类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 4.2 万份。为推动贵州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将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纳入建设和保护的范围。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地方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 ,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审议中, 潘学军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条款,充分考虑贵州的气候、自然环境等实际情况,特别是极端干旱、多雨等非正常气候情形,或在种子品种后补充“林木”品种的适应性试验年限。

  " '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3 个,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278 个,较好促进了产业发展。但现有品种多为常规育种,缺乏创新,品种同质化严重。“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美钧介绍道。

  结合实际情况,为激励原始育种创新,规范品种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种业市场监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持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创新攻关、种子生产与基地提升等;并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特色作物育种攻关。

  此外,为促进种业振兴和我省现代山地特色种业长期稳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新增第四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种业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新增第五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业实用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中,种子、种植、种业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要清晰明了, 便于操作。“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杨洪民说。

  

  强化基地保护明确法律责任

  7 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走进岑巩国家级杂稻制种基地,基地内 稻浪翻滚,焕发着勃勃生机。

  据介绍,目前贵州省建设了岑巩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大县,长顺、湄潭、大方 、威宁 4 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后续将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为全国输出更多“贵州生产”优质良种。

  ”但制种基地发展过程中,破坏基地统一规划、插花地、恶意哄抢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等不利因素严重制约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张美钧说。

  针对这一现状,为做优做强良种繁育基地,《 条例( 修订草案)》强化种业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保护,新增第二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基地规划、建设 、管理和生产环境保护;并新增第二十八条对严重制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同时,《 条例(修订草案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对擅自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采集、采伐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明确。

  杨永英在审议时指出,《条例(修订草案)》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务实条款,更加强调约束性,对危害、扰乱、破坏正常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违反条款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种业生产环境和地方优质种子资源的保护力度,为我省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作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8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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