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切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源于我们党追求民主、实行民主和发展民主的深刻总结,既是理念要求,又是制度规则,也是实践行动,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价值、实践作用和世界贡献。全过程人民民主包含了丰富的制度内涵,并据此开展了有效的实践运行,形成显著优势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在根本政治制度的运行中生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要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各领域各层次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2019年11月,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闭会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到上海考察指导工作,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虹桥街道办事处的古北市民中心,同当时参加法律草案座谈讨论的社区居民亲切交流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2021年10月,在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问题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深入系统阐述,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全党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深刻认识好、坚持发展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从不同维度、多个层面学习领会,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理论、实践和国际意义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追求
我们党从建立起,就致力于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贯穿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与奋斗,承载着党的初心使命。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进行艰辛探索和实践。1931年,在极端艰苦条件下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政权属于劳苦群众,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政权管理的宪法性文件。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先后通过颁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政府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宪法性文件,建立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抗日民主政权,为组织团结各方力量抗战,最终赢得抗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对革命胜利后国家应该怎么样治理、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对这一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形态,即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其选举政府。1945年,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新中国的成立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1953年7月至1954年5月,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当时全国约有6亿人口,登记选民3.23亿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选举的2.78亿人,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万余名,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普遍民主选举。到1954年8月,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在此基础上,由省、市人大,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和华侨等4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226名,这些代表中有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也有军人、工人、农民,还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新中国首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标志着人民民主制度正式建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始终坚持贯彻的重大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成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健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焕发勃勃生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期待、需求日益增长,比如对法律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是否参与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践民主的必然结果,把体现人民意愿、形成人民意志的过程制度化、机制化,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在新的征程上对践行初心使命的有力诠释。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领推动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理念要求,又是制度规则,也是实践行动,作为理念要求,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对资本主义民主进行了科学分析、作了深刻批判,在肯定其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深刻揭示了它的阶级实质、内在矛盾和历史局限性,阐述了民主的阶级性,民主与专政密不可分,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这些特点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历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论明显地区分开来。全过程人民民主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向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的转化,并在关于民主的性质、形式、实践、功效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意义的理念、概念和论断,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民主理论发展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民主理论的新飞跃。
全过程人民民主源于对我们党追求民主、发展实践民主的总结概括,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和实践特点。同时,作为一个新的原创性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许多新的内涵。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丰富、创新、发展了人民民主的实践形式和内容,为在新征程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任务要求、提供了具体方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能不断扩大人民的政治参与,丰富人民的民主生活,就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和理念进一步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激发和凝聚中国人民奋进新时代的伟大力量,对于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丰富和发展人类政治文明作出中国贡献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习近平总书记对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进行了深刻阐述,“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国际社会哪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来评判,而不应该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来评判。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体现了全人类对民主价值的共同追求,展现了民主的丰富性多样性。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西方“一次性消费”式选举民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选举和任免不仅不是民主的结束,而恰恰是人民民主的开始。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不仅体现在进行选举任免,而且体现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监督国家行政、监察、司法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世界上众多既要保持自己独立性、又要切实发展本国民主的国家,提供了多样性选择。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内涵与优势特点
民主最主要的属性是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经过持续不断的探索实践,我国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既有体现理念要求的制度规则,也有依制度规则开展的实践运行,具有显著优势特点。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制度内涵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将人民民主理论和价值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不断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通过宪法法律等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体反映国家性质,表现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开宗明义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国家性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国家政权充分履行专政职能,依法打击各种犯罪破坏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体反映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根本政治制度,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体现到国家政权的组织活动中,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集中统一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型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采纳和集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各领域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接受党的主张并做好宣传解释、增信释疑工作,从而达到更好反映民意、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目的,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在城乡社区建立自治组织,由村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正确处理各种重大政治关系,不断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生动实践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四梁八柱,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专项制度、程序规则等,形成制度体系。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落实提供有效制度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又使上述制度内容更为丰富完善、相互协同配合。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实践运行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体人民依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将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
民主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行使权力。我国的民主选举有国家机构选举、基层选举等,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国家机构选举包括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依法保障选举权的普遍性,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要求,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也有自己的代表。
民主协商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民主协商以其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特质,极大丰富了民主形式与内涵,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等。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有关方面进行广泛协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贯彻体现到决策中。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以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基层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我国探索和建立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这些基层协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民主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党和国家各项决策,通过公开、座谈、论证、咨询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民主基础上集中,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和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纂出台民法典以及推出各项重大决策、立法,都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在党中央制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地方考察调研,主持召开7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领域各阶层人士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形成22份专题调研报告。中央有关部门首次通过互联网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收到人民群众建言101.8万条,把人民呼声充分体现到党中央文件中。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作出了55处修改。
民主管理体现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社会治理等多领域各方面。在管理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公开情况,倾听相关方的意见,吸收相关方参与,共同推进工作。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民主监督是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等民主形式的延续。民主监督的功能在于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因选举结束而中断,保证授予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人民是民主监督的主体,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民主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人大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民主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也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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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多种具体民主形式与功能作用的有机统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包含容纳多种具体民主形式,将其功能作用有机融合,实现了对以往民主形式、内容和范围的超越。一是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相统一。过程民主体现民主的流程、环节,成果民主体现民主的成效、结果。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人民在不同环节的参与、表达,又有对人民意见的吸纳,形成实实在在的体现人民意愿的成果,克服有过程而无成果的困境。二是实现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民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的保障,程序要体现民主要求,如开会议事,需有一套体现民主与效率的程序,但有程序民主并不等于有实质民主。近年来,一些国家频频出现政坛恶斗,将程序变成政治斗争工具,透露出“民主赤字”“民主倒退”的清晰迹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分离,以民主的程序维护小团体利益,而没有从实质上回应人民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将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有机结合,以程序民主保障实质民主,以实质民主改进程序民主,实现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目标。三是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都是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不论在宏观层面、中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有丰富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实践。比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以及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决定本地区事务。四是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反映体现人民意愿,集中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意愿。总之,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是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在根本政治制度的运行中生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为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新动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也应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国家权力在各种公共权力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内容广泛、力量强大,并可以派生赋权,因此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是最根本的、至关重要的,从根本上体现当家作主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解决了国家权力如何产生、怎样运行、受谁监督等根本问题,有效保证了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把握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在国家政治制度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表达好、集中好、体现好人民意愿,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必须有坚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现实路径和有力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本身就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中予以体现。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包括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出、投票,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都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面、主要渠道,对各领域各层次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范保障、引领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选举法确立的选举原则和具体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立法法规定立法公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公民对国家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监督法规定公开监督,选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就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其注入动力、校准方向,等等。
(二)在人大行权履职过程中切实贯彻体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个体,全国260多万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就能更好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让代表发挥好作用,首先要把代表选举好,把好代表入口关,确保人民信任的人担任代表。代表身份既是一项法定职务,也是一种政治荣誉,比起普通公民负有更大更重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职尽责。我国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在履行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工作,同人民群众有着天然联系。人大代表要发挥优势,增强主动性,丰富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用好走访、接待、网络、会议、汇报等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于可能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给予正面引导和解释,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把反映民意、开展监督和协助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为代表依法履职规定了各种保障,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切实予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制度化安排,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人大代表通过立法联系点、基层联系点、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平台更好发挥作用。
坚持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立法是定规立矩的神圣工作,从立法项目确定到法律草案起草,从草案审议到评估论证,从修改完善到表决通过,在立法工作的各环节,都要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和形式,包括公开、调研、座谈、咨询、评估、论证、听证、立法联系点等,要不断完善机制程序,加大力度,增强实效。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过程中,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发函等多种方式向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群团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多方面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科学评估论证,筛选确定立法项目,从立项这一立法工作源头上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法律草案普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是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了信息网络的便利性、及时性,要进一步增强草案公布的知晓度,加强网站的链接功能,加大反馈力度,为公众广泛参与创造便利条件。基层立法联系点搭建了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直通车”,要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领导、运行、意见征求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推动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选好题目、精准对接,积极开展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不断提升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匹配度和实效性,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和地方立法诉求,为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总之,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科学设计、合理安排,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轮次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不仅要听取意见建议,更要深入研究、吸收采纳、集中智慧。
坚持在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人大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吸收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是应有之义,也是获取监督的动力、智慧和办法的源泉。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要通过信访、调研、公开、咨询、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督事项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执法检查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检查项目,并推动工作重心下移,更多前往基层一线听取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真实情况的看法,由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判。在专题询问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收集人民群众对询问事项的意见、关切,进一步增强所提问题的代表性、针对性,确保问到关键、问出要害。
此外,在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以及其他职权的行使中,也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比如,作出重大事项决定,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遵循客观规律,做好评估论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总之,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人大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通过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的途径、渠道、方式、程序,使人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将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
四、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各领域各层次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不仅各级人大,而且各级党委、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在履职过程中,在决策、选人、管理、监督等环节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是坚持谁履职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法规、决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职的基本要求,要依法保障、积极推动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工作的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于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要认真归纳整理、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决策,要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有关信息,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2019年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制度规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要在立项、起草、审查等各个环节,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聚焦矛盾焦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论证、评估、咨询,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并严格执行有关公开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实施行政许可时,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公开组织听证;要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阅,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也要遵循相关要求。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履职的基本要求。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紧紧依靠人民推进司法公正、破解工作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有许多体现司法民主的制度要求,如司法公开、司法便民为民、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等,要依法严格落实。
监察机关也要在履职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集中全党智慧,体现全党共同意志,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这样做,既有利于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避免发生重大失误甚至颠覆性错误;又有利于克服分散主义、本位主义,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形成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科学认识和把握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发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最广泛表达和反映,最大限度把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出来。要善于正确集中,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把各种分散意见中的真知灼见提炼概括出来,把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出科学决策,坚决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以立法工作为例,实践中时常遇到列入立法计划、规划的法律法规草案迟迟不能按计划提请审议,即使是提请审议的,里面仍然有很多实质性问题没有理清、理顺,影响后面的立法进程。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关各方形不成一致意见,导致法律法规草案不能按时提请审议。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又要坚持集中,把各种分散意见中的正确意见有效集中起来,形成有普遍共识的方案。比如,2019年在制定疫苗管理法前,有观点认为无需专门制定疫苗管理法,在药品管理法中设专章即可。立法工作机构经研究认为,疫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具有极端重要性,专门立法十分必要,迅速促成有关部门组建由各有关方面参与的工作专班,经过深入研讨交流,各方认识不断深化、共识逐步达成,很快完成起草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半年内经三审通过,为我国新冠病毒疫苗的研制使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坚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国家治理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民主与法治须臾不可分离,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规范,法治需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要求,要按照法律制度确定的程序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追求和运行机制,也要有一整套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加以确认和规范,只有这样,人民民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党将依法治国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要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制度机制,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发扬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党委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程序、运行机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高效的运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平台载体和制度保障。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相辅相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所在。要依法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完善对重要事项和问题的投票表决机制;要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统筹推进各种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衔接配套的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规范有序发展。要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健全基层议事决策、事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机制,夯实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主体地位。民主与人权息息相关,既是一种重要人权,又是其他人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实践,有一些基本的方式方法,综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主要有公开、咨询、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无公开便无参与,许多重要法律对公开作了明确要求,并专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咨询是通过报刊、网络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是通过信函、面谈等征求特定对象的意见;座谈是召集事项相关方和有关专家学者,围绕设定议题,一起座谈讨论,听取意见;论证是就专业性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听证是对分歧意见较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邀请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发表意见,提供依据;评估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按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价判断,提出意见。这些方式方法,在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不同领域,在中央、地方、基层等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不同作用,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因地因事制宜,完善规则办法、运行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功效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ccf2e2ed6e0e48c58c09e96afedc7b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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