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7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适应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新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修订过程
2022年6月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专家论证,还赴张掖市、武威市、甘南州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7月20日
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7月2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内容
据悉,新修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新修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新修条例在第十九条中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依法进行报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生产用水水费计收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鉴于该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不包括生产用水,因此,新修条例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
此外,原条例中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给予的罚款标准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新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8/6b33d499aaf54dae8f55383665228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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