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立法护佑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建设生态文明,关乎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如何在生态文明建设这一重要领域发挥立法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生态环境治理贡献地方人大力量?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上了一份亮眼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成绩单”。
本届以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作为基础性、底线性立法工作任务,紧盯环境问题选题立项,先后制定修改了一揽子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着力解决生态环保与经济协调发展难题,开创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生动局面。
2022年5月31日至6月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摄影/张孝峰
以人民为中心 筑牢生态安全制度屏障
甘肃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交汇处,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全国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但同时,甘肃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森林覆盖率低,生态承载力低、修复能力弱,是我国生态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是人民群众近年来最为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对上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年审”,审查批准了关于修改《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的决定。
多项议题关乎生态环境,这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上已成常态。截至目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法规87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30多件,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坚持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环境。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民意所向,立法所指。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倾听人民声音,回应人民期待,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体现在立法全过程之中。
为不断健全完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开局之年就建立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根据《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确立了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选聘31名立法顾问,建立了110多人的立法咨询人才专家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20多次,共印发法规征求意见稿500余份,对公众意见与座谈会、论证会和立法调研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把握和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和诉求,提出修改建议,较好地完成了各类法规草案修改前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过程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成调研组前往金昌、酒泉、平凉、庆阳等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最终表决通过。
从立项、草案起草到征求意见、草案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广开言路,群策群力,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让每一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都充满民意。
以善治为目标 用严格制度护航生态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拥有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生活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2018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原则,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条例的出台,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甘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关键一环。依据已修订的上位法,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建立、管理以及部门审批权限等方面的内容,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自然保护区域内世世代代生活着大量农村人口的实际,新修订的条例还吸纳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规划、依法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实际,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省“放管服”等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需废止或者修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11件,全部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并从2018年开始陆续进行修改或废止。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在适时安排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的同时,及时废止了《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以创新为导向 不断提升立法质量效率
“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2019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继续把生态环境领域作为立法的重点,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立法工作。
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9年8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甘全国人大代表调研清洁能源造福民生情况。(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供图)
在环保法颁布施行后,《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部分规定存在与环保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形。在前期广泛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时,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还针对甘肃省特殊的环境问题,将甘肃省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吸纳到立法内容之中,增加了创制性条款。
比如,针对水资源短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水制度;针对土地沙化严重,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滥用包装物、塑料制品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同时,条例还对生态环保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手段失之于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增设了刚性措施,并着力强化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应承担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史上最严”处罚措施,以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为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突出油田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环境监测、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范。
为增进对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专项法规,充分结合甘肃实际,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长城环境风貌的保护和治理作出了规定,为长城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严重短缺一直是制约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水资源环境治理密集立法修法——
6月,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节约用水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在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月,制定《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明确了全省节约用水管理体制、节水措施、节水保障和法律责任,标志着甘肃省节约用水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促进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月,通过《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重点从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不仅是保障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理顺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权责的现实要求,为推进甘肃水污染防治工作、打赢碧水保卫战保驾护航。
以实效为追求 擦亮人与自然和谐底色
土壤是维系人类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长期以来,甘肃省以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等作为支柱产业,导致部分区域土壤污染、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等重要规定,明确了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措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体现了甘肃特色,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筑牢法治根基。
2020年11月9日—11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深入临夏回族自治州,围绕《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开展立法调研。图为调研组在康乐县虎关乡查看关北面山绿化工作。(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供图)
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对《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13年,针对废旧农膜给土地带来的“白色污染”,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条例,从源头阻止不达标地膜进入市场,有效解决了农膜残留污染土壤的问题。此次修订把条例适用范围从农膜回收利用延伸到农膜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对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推动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公众等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及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重视本省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热度不减,步履依旧铿锵,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上继续发力。
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着眼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统筹谋划和推进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立法工作;聚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修改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围绕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修改水土保持条例等。
3月,修订《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6月,修订《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筑牢织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法网。
如今的甘肃,天境祁连,绿色林海洁白雪山交相辉映;黑河湿地,翩翩候鸟粼粼波光美不胜收;甘南草原,群山巍峨草原连绵风光无限……一张张生态“金名片”展现了甘肃殷实的“生态家底”,一项项法规见证了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心决心,凝聚着省人大常委会推进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力量。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为高质量发展增绿,为生态环境增色,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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