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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学雷作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于2004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条例》与上位法以及法律实践有诸多不适宜之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在新形势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依法上升为法规规定,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2022年初,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到贵阳市、黔南州、遵义市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充分吸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的《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交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委员会即将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贵阳市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认真研究论证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7月7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为主动适应上位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作用,总结提升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践经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有效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孙学雷在作《报告》时强调。

  《条例(修订草案)》采取“小快灵”的形式,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围绕重点问题、抓住关键节点,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果,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服务供给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撑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强化经费保障,明确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法律援助补贴;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同时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条例(修订草案)》更加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有关工作依法提供便利;明确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材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修订草案)》适当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将请求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致人伤害赔偿,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纳入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同时适当增加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为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条例(修订草案)》提高了承办特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门槛,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明确承办律师的刑事辩护执业年限和经历;对承办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也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强化案件办理质量提升举措,明确了案件结案归档要求和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根据2016年我省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当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一类区每月1790元、二类区每月1670元、三类区每月1570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全省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统一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措施。明确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本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明确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56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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