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以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新国发2号文件支持我省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赋予了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的战略地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2014年出台的《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信息基础设施地方立法,对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助推我省数字经济增速连续6年全国第一。当前,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发展迅猛,国家层面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战略部署,要求我省着力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
同时,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算力中心等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差距,且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二是需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三是支撑保障水平还不高,欠缺创新资源支撑信息基础设施的大建设、大发展,信息基础设施领域高层次人才缺口还较大。
“基于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新问题,条例适用范围、主要制度设计亟待与时俱进,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张涛表示。
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于2022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后,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于7月4日召开论证会,听取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20个部门,以及中国移动、华为贵州公司、云上贵州等8家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7月8日召开财经委第41次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全力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服务高质量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对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何刚说。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更全面,操作性更强。
按照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并与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协调衔接,《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体制机制,更新了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等。
其次,《条例(修订草案)》厘清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资源部门作为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协调、衔接。还规定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行业内共建共享;地下通信管道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如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将体现贵州特色亮点的政策措施进行总结梳理和优化整合,上升为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引导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集聚发展,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现有数据中心改造升级,提升数据中心效能,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
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推动工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和应用创新,加强5G、大数据、物联网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创新应用,以及交通、能源、旅游和应急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流通。《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支持数据交易场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国际和省域协作。《条例(修订草案)》要求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升级扩容贵阳贵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传输带宽,提升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访问性能,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加强跨省域合作,明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跨省域合作机制,建立东西部算力互补协作服务、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算力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我省信息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差距、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高层次人才缺口还较大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促进措施和安全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政务服务、财政、人才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促进政策措施,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运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共性技术攻关、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提供人才保障,规定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关键技术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积极吸引行业领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明确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提供支持。
《条例(修订草案)》还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规定农村光纤宽带网络等应与城市协同规划建设,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并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
最后,《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了信息基础设施物理安全防护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强化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6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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