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科学利用好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小山作《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美钧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底。”说明指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2021年正式实施,为了衔接新修订的上位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近年来土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有必要对2000年出台实施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2021年7月,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先后赴省内9个市州及湄潭、玉屏等10余个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会同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代表、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20余次,多次征求并充分吸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2022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交由省人大农委办理后,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7月4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委政研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20家单位和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农委派员全程参与,在省内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7月5日,省人大农委召开第24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贯彻落实好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条例(修订草案)》紧盯贵州“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落实好“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等要求,从强化规划引领、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作了规范。
在耕地保护上,《条例(修订草案)》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明确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并实行年度考核。同时,压实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补划的责任,强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细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强化市州人民政府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明确补充耕地的多种途径和方式。规定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职责。三是建立县级人民政府管护撂荒地、新增耕地的制度机制,规定了土地整治、耕作层保护利用、土地开垦等措施,促进优质耕地集中连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为支撑“四化”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用途管制规则,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为“四化”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优先保障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突出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控制性指标约束,推进“亩产论英雄”,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调研中9个市州反映的矿山用地矛盾突出问题,结合矿山用地特点,以用地是否具备临时性和可恢复性两大属性,是否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为标准,规定矿山用地分类办理用地手续,疏导解决矿山用地问题。同时,强化对采矿权人和矿山建设单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监管。
为进一步总结农村“三块地”改革成果。《条例(修订草案)》规范和细化土地征收程序,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前期工作、登记抵押、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进行了有益探索。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对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规范。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土地督察、监管协作机制等新内容。
省人大农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需要,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69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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