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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担保代偿率可达5%!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部分企业开展调研;召开中小企业专题座谈会;召开有关单位、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22年7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后,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结构看,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分章表述,共10章49条,从“财税支持” “融资促进” “创业扶持” “创新支持” “市场开拓” “服务措施” “权益保护” “监督检查”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立法大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而解决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从融资担保、提高风险融容忍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减少或者取消抵(质)押物和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3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新增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本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原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调整作为第四十六条,在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表述的句末增加“不得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总则章还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撰文: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6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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