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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市场活力 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河南拟为人力资源市场立法

发布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将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列为“十大战略”之首、“技能河南”列为十大河南建设之一,对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如何才能加快建成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激发人力资源活力?7月2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

  目前,已有广东、安徽、重庆、江西等多省(市)就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了立法,河南作为后来者,自然要有区别于外地条例的特色之处——针对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人力资源活力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专设“激发人力资源活力”一章,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等环节承担职责作出规定,如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坚持职业培训法治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量,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等。

  如何平衡市场经济需要与欠发达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条例(草案)特别指出,应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类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基层一线流动。

  条例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是举,对人才的评价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留住人才,条例(草案)要求建立人才发展优先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为人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提供服务。

  培育人力资源市场成长

  如果说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那么人力资源市场就是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不但承载着求职者的梦想和用人方的期待,更是联通劳资双方的重要通道。

  针对如何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条例(草案)规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社会保险补贴;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支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域合作。

  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离不开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也少不了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

  近年来,快递和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壮大,不但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已成为劳动者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条例(草案)》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也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7-27/145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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