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最早的中国” 《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报请审查批准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二里头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和遗址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原条例的内容已难以适应二里头遗址保护新的需要。为加快二里头遗址申遗步伐,解决现实问题,创新二里头遗址保护举措,推动遗址保护水平提升,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条例,将二里头遗址保护单独立法。2022年7月27日,《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二里头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在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区其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统筹:制定搬迁安置规划 依法给予补偿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条例》指出,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费用。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鼓励:支持相关文化研究 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为了统筹保护与利用,鼓励和引导二里头遗址文化研究交流和文旅融合发展,《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二里头遗址的考古研究、展示阐释、产业发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鼓励和支持中国早期文明和国家起源、夏文华的研究,推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与二里头遗址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禁止:明确刻划文物等七类禁止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士丘等活动;
(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编辑:王紫仪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7-27/145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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