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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维度全方位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体系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7-0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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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首部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规范地方金融业务和行为,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荣辉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朱洞风主持。

  坚持服务本地原则 依法规范业务行为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对其业务活动提出“四个不得”:一是不得超越批准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二是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三是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四是不得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和风险防范职责。田文平说:“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在营销宣传、信息披露、产品服务和材料报送、重大风险报告、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规则,进一步规范其业务活动,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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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多维度全方位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体系

  条例立足于促进地方金融发展,鼓励壮大金融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和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措施,助力乡村振兴;引导和支持各类优质金融资源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聚集。

  “结合部门职能和监管实际,以条例中原则性条文为依据,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量身定制监管与发展‘1+N’制度框架。”张荣辉说,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制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细则,每类地方金融组织,健全一套监管制度、公示一张监管名单、聚焦一类主业主责、贯穿一条发展主线,构建多维度、全方位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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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条例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防线,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田文平说。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日常监管方式。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以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警和防范。

  条例还规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生“前十大股东发生变更、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配置不全、对外进行重大金融投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发生重大诉讼”等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情形时,应当向政府和部门报告的制度。

  (编辑:元植 马倩)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78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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