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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让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

发布时间:2022-06-2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摄影/马增科

  本届以来,一些重要领域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实施之前,常委会都召开一个法律实施座谈会。今天,我们召开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推动这部法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刚才,9位同志结合工作谈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大家谈的认识,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实施好这部法律都有重要的意义,会后要共同推动落实到工作中去。

  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要全面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二是要高度重视法律实施工作,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调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总书记还说,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的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这也说的是法律的实施问题。三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从201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年度工作以来,总书记都专门要求人大要通过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去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人大要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四是法律实施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五是要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指出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六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这些指示要求非常明确,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根本遵循、基本原则,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

  本届以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宪法、监督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推动宪法法律实施方面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切实承担起监督实施宪法的职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时,我就重点讲了宪法实施的“四个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不动摇,必须坚持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必须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不动摇,必须坚持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几年来,围绕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一方面,完善宪法相关法;另一方面,通过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工作,把宪法实施这项工作抓细抓实。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地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本届常委会在过去4年已检查了24部法律和1个决定的实施情况。根据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包括今年的环境保护法,常委会已经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逐条对照法律条文开展执法检查,还引进了第三方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点名曝光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责任。三是做好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本届以来,常委会还开展了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以及涉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长江流域保护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推动和指导地方对涉民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必要的修改修订。四是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也是督促相关领域相应法律的实施。截至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本届以来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共开展了816项议题,这其中,听取审议报告179件次,涉及“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和民族事务、监察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对外事务、华侨权益、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社会民生,以及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听取审议报告属于工作监督,但实质上也包含了推动相应领域法律的实施。五是推进法治宣传工作,通过作出普法决议,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宣介阐释,召开法律实施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就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广泛宣传和带头贯彻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

  对于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按照宪法法律规定,也对监督保障法律实施负有重要职责;“一府一委两院”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法律实施得好不好,关键是主体责任落实得怎么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也就是确保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法律实施主体是从自身职能定位出发承担某一领域或者法律某一部分实施的具体职责,而人大则是从整体上推动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顺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要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出必行、行之有果。

  以上是我对本届以来常委会推动法律实施的一些回顾总结。下面,我再就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简要强调几点。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摄影/马增科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去年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将于今年6月5日起实施。法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对热点问题的关切,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守护和谐安宁生活环境。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反响很好,认为这是真正解决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的好法律,对实施效果有很高期待。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法律宣传普及、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一,重点抓好法律中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只是在法律名称上“新”了,更重要的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场舞喧嚣、机动车“炸街”、酒吧扰民等突出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法律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范畴,同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进一步健全了有关保障机制,新增目标考核制度和违法举报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度。完善了源头预防的有关规定,强化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和工业、交通运输等噪声规划防控制度,更新“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加大了噪声传输管控力度,新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放标准管理制度、夜间施工许可制度和监测制度。法律还从受体保护入手强化管控,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宁静区域创建、绿色护考和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制度。这些新增的法律制度和重要规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使之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第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要做好这项工作,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落实好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涉及多个部门,为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要落实好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水污染的流域性不同,噪声影响范围有限,存在局部性、敏感性、非积累性的特点,但又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所以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主要在地方。法律多处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责,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总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落实,切实把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发挥出来,严格履行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和工作职责,形成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合力,使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

  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说,这是一部“长着牙齿”的法律。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综合运用罚款、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方式和手段,让法律制度的牙齿充分有力地“咬合”,把该管的管住、该封的封死、该罚的罚到位,把“让污染者买单”抓严做实,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第三,抓紧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和配套法规。法律明确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关标准,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要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划定标准适用区域,推动法律贯彻到末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确保法律有效贯彻实施。法律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探索借鉴国际上噪声污染防治的一些管用措施办法,像德国的“安静时间”、法国的“噪声雷达”、英国的“噪声地图”等,因地制宜定规矩、定标准,努力降低噪声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四,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生态环境好不好,人民最有发言权;生活环境是不是宁静和谐,人民最有切身体会。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噪声污染防治法就是一部反映人民群众实际感受、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法律确立了“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实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污染防治的重要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动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引导和督促全社会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共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要着眼宁静区域创建,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培养全社会文明习惯,形成建设宁静和谐的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法律宣传普及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受众面广、专业性强,宣传普及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法律将于6月5日施行,恰逢世界环境日,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开展一系列集中宣传活动。各地即将开始高考,不少地方已经启动绿色护考专项行动,这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的好机会。既要在全国开展集中宣传,也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常态化宣传,切实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社会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6-28/143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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