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保障农民充分行使参与治理权利

发布时间:2022-06-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否规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是否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充分行使参与治理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尤为关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据悉,相关部门已经牵头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议案指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绕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在农村的大部分权益都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的。当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规范缺位,治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应享有的治理权利不明晰,导致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理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一直存在公开透明度不高、形式化严重等问题。

  议案指出,目前法律层面尚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规定。尽管民法典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导致其职能行为模糊多样,且在实践中其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其正常发展。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制度长期空白,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资产管理水平低、激励机制不完善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议案认为,要真正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首要的是从法律上明晰其性质及定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着重解决概念模糊、性质争议、职能混乱等问题。

  鉴于此,议案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激励约束机制。(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d9469d6b69f14795b350abca3cc45e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