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议案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多次强调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全面提高代表工作水平。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指出,要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推进议案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分组审议现场。记者 廖灿勇 摄
6月1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法规解读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赵丽对《条例》进行解读。
尊重和保障代表权利
关键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必要制定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赵丽介绍,随着形势发展,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代表议案工作需要,并且从全国来看,有15个省区市制定了代表议案工作地方性法规。
此外,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代表议案质量和办理落实效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如健全代表议案信息化处理机制、规范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的相关处理要求等。这些经验都有必要总结并上升为法规规定,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案由明确清楚、方案具体可行
《条例》明确了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主要对代表议案的具体范围、内容要求和形式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代表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强调代表议案的案由要明确清楚、案据要充分合理、方案要具体可行。
赵丽介绍,通过明确代表议案范围,廓清了过去认为代表议案仅限于法规案的问题。
哪些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条例》规定,(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哪些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条例》规定,(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五)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同时,《条例》明确在议案的准备、提出、处理等各阶段,要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听取和采纳代表意见建议。
完善代表议案处理机制
关键词:过半数通过、签名附议
“关于代表团议案如何处理的问题,原有的办法没有明确,此次在《条例》中明确了代表团提出议案的程序和要求。”赵丽介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附议代表应当参加领衔代表组织的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附议。”
而针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情形,《条例》不仅明确了提交程序,还根据议案类别明确了处理机制。
增强代表议案工作实效
关键词:届满前通报、责任追究
《条例》对如何发挥好代表议案应有作用、增强议案工作实效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对代表议案落实情况如何开展监督?《条例》设置专章来明确。《条例》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本届以来代表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落实情况通报全体代表;面向代表和社会公开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等举措。
为增强监督刚性,《条例》还设置了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了对议案处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和措施。(记者 宋婷婷)
延伸阅读
市人大多措并举提高代表建议工作质量
近年来,一件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落实,不但架起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也真实改变着重庆人民的生活。这一切背后,凝聚着市人大常委会为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所作的探索和努力。
为了推动代表建议落地落实,市委每年都要确定一批重点督办的建议,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
2018年以来,共对28个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的70余个问题开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要求,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质效“双提升”。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依据《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健全了“两次评价”、建议办理专项检查、负面清单销号管理以及“一年一通报表扬、一届一总结表彰”的考核激励等配套措施。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还坚持每年两次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开展专项检查,将代表建议作为立法、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与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协调,将建议办理情况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打造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系统升级版。升级后的系统实现了代表建议全流程“可视”,确保每件代表建议来龙去脉清晰明确、线下办理线上留痕;着力开发了大数据分析功能,综合运用数据分析和图形显示等技术,对市三届人大以来的历届市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规律、特点和趋势进行可视化呈现,为代表建议督办、负面清单销号管理、跨年度办理、考核激励等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将代表建议信息对代表及其联系组、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同步可见,充分保证了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首席记者 陈敏)
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何不同?
所属权利不同。代表提出议案是为了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或决策程序,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议事和决定的范畴。代表提出建议的目的主要是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加强和改进工作,属于人大监督工作中的措施范围。
人数要求不同。代表议案有明确的人数规定,达不到最低人数要求的不能立案。而代表建议则没有关于人数的法律要求,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单独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内容范围不同。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代表建议既可以针对“一府一委两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
文本形式不同。代表议案的文本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规案一般应当提供草案文本,不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供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依据和说明。代表建议在文本的书写形式上没有法定的要求。
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审议和表决。代表建议提出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乡级人大由主席团交办。记者 宋婷婷 整理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9903366053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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